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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保险时效 20万元保险金擦肩而过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28日 10:04
    张女士的丈夫是一位私营企业老板,平时的工作繁忙应酬颇多。张女士婚后一直在丈夫的厂里工作。1999年丈夫因为突发脑溢血去世,留下运营艰难的厂子,张女士既要照顾孩子和生意,又要应对后面的生活,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打乱,经济上的压力让张女士备觉疲惫。今年夏天,张女士在整理房间的时候,发现了掉在床头柜夹层里的保单。上面写明,丈夫1997年在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的终身寿险,保额为20万元。张女士依稀记得1997年时丈夫提起过投保的事情,最后因为她的反对不了了之,没想到丈夫还是偷偷投保了。

    然而,遗憾的是,当张女士带着保单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告知其保单的理赔时效已过,无法给付保险金。张女士认为既然保险公司不能给付保险金没有履行保险责任,自然应该退还保费。保险公司则表示超过时效是她自己的责任,而保险理赔时效是《保险法》上的规定,不可能因此退还保费。

    关于保险理赔的时效,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张女士的丈夫于1999年身故,其理赔时效至2004年终止,按照规定其申请保险金的权力已随之消灭,保险公司不必再给付保险金。

    笔者又咨询了数家保险公司,各公司均表示理赔时效是《保险法》上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条款中都会列明。产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等各类产品的理赔有效期为两年,而包括终身寿险和两全险等产品在内的人寿产品为五年。金盛客户服务人员认为,消费者出险后,因为治疗、鉴定和资料准备的情况多半无法即刻理赔,但务必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案。公司会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记录在案,在时效期内提醒其申请保险金。

    在本例中,张女士的丈夫因为家人的反对而隐瞒投保的情况,导致家人错过理赔时效。本刊据此要提醒消费者:投保是对自身和家人的保障,不能因为家人的反对而隐瞒不报,更不要随手丢放或者藏匿保单。如果发现保单遗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补办。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