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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药业年报审计5宗违规 2名会计师吃警示函

2019年12月11日 14:0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邢士军、刘蕾执业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目药业”,600671.SH)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2019〕24030001号)和内控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2019〕24030002号)进行了内控专题检查。经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邢士军、刘蕾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识别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重大股权收购和重大工程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间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未履行董事会审批,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邢士军、刘蕾未将上述事项识别为内控重大缺陷。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控缺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邢士军、刘蕾对子公司大额工程预付款审批程序不符合公司财务审批规定,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等事项,认定为一般缺陷,判定的依据不充分,内控评价不合理。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邢士军、刘蕾未能识别和认定公司在股权收购、大额资金往来、工程项目立项、预付款等审批程序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未实施充分程序识别出应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邢士军、刘蕾未设计并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识别出相关股权收购重大期后事项,未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截至报告日股权转让协议尚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预付款尚未返还等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内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了解并测试筹资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未核查相关审批流程。二是部分内控测试底稿描述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三是部分内控测试底稿存在瑕疵。如未获取穿行测试样本,个别样本名称填写错误,与实际样本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邢士军、刘蕾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邢士军、刘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邢士军、刘蕾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邢士军、刘蕾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杭州天目山药厂,成立于1958年,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交所上市,是杭州市第一家上市公司,全国第一家中药制剂上市企业。截至2019年9月30日,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7.25%。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2.01%。

  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官网显示,瑞华所是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是我国第一批被授予A+ H股企业审计资格、第一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民族品牌专业服务机构,系美国PCAOB(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登记机构,业务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企业重组、资本运作、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领域。总部设在中国北京。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9000多名、注册会计师2500多名、合伙人360多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0多名,多人担任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的专家委员。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选择拟测试的控制,确定测试所需收集的证据。

  内部控制的特定领域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越高,给予该领域的审计关注就越多。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识别的各项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虽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项或者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的,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三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完整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是否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反映;

  (二)恰当应对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知悉的、且如果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报告的事实。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2019〕24030001号)和内控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2019〕24030002号)进行了内控专题检查。经查,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识别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重大股权收购和重大工程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间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未履行董事会审批,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你所未将上述事项识别为内控重大缺陷。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控缺陷

  你所将子公司大额工程预付款审批程序不符合公司财务审批规定,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等事项,认定为一般缺陷,判定的依据不充分,内控评价不合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你所未能识别和认定公司在股权收购、大额资金往来、工程项目立项、预付款等审批程序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未实施充分程序识别出应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你所未设计并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识别出相关股权收购重大期后事项,未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截至报告日股权转让协议尚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预付款尚未返还等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内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了解并测试筹资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未核查相关审批流程。二是部分内控测试底稿描述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三是部分内控测试底稿存在瑕疵。如未获取穿行测试样本,个别样本名称填写错误,与实际样本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所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1月22日

  关于对邢士军、刘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邢士军、刘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2019〕24030001号)和内控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2019〕24030002号)进行了内控专题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识别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重大股权收购和重大工程项目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间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未履行董事会审批,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你们未将上述事项识别为内控重大缺陷。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控缺陷

  你们对子公司大额工程预付款审批程序不符合公司财务审批规定,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等事项,认定为一般缺陷,判定的依据不充分,内控评价不合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你们未能识别和认定公司在股权收购、大额资金往来、工程项目立项、预付款等审批程序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未实施充分程序识别出应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你所未设计并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识别出相关股权收购重大期后事项,未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截至报告日股权转让协议尚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预付款尚未返还等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内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了解并测试筹资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未核查相关审批流程。二是部分内控测试底稿描述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三是部分内控测试底稿存在瑕疵。如未获取穿行测试样本,个别样本名称填写错误,与实际样本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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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14: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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