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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明确强退公司民事赔偿责任

2018年07月31日 07:40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新版《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正式于7月27日实施。

  就《退市意见》增加“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表述,《证券日报》记者专访了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尚震宇,解读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如何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日报》记者:对于公司来说,如遇到退市,应该怎样补偿中小投资者?相关机制如何完善?

  尚震宇:对于退市的上市公司,为降低中小投资者损失,机制上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需要加强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退市前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持续披露其股票可能暂停或者终止上市交易的提示性公告。二是要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日报》记者:面对退市公司,投资者应该怎么办?

  尚震宇:首先,应当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其次,投资者有必要做深刻的自我反省,自身是否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对于机构投资者,需要加强基本面研究;对于个人投资者,需要切实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一切要以公开信息披露为准。如果以后不想自己直接投资股票,应当选择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的产品来实现收益。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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