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申科股份发布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全波、时任总经理何建东、董事会秘书陈兰燕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江监管局拟对申科股份罚款50万元,对何全波、何建东、陈兰燕处以10-90万元不等的罚款。
公告显示,2015 年 9 月 12 日至 12 月 15 日期间,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与严海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系列协议,每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转让股份均超过 5%,内容均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所述“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及时任总经理签署上述协议后,申科股份应立即披露相关事项,但除 12 月 15 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申科股份均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申科股份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违法行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全波、时任总经理何建东、董事会秘书陈兰燕,对申科股份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负有直接责任,是对申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全波、何建东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何全波、何建东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对申科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何全波、何建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对陈兰燕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