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17日讯 证监会16日晚间公布了《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5次会议审核结果》,天津立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中股份”)首发申请未通过,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
资料显示,立中股份主要从事铝合金车轮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汽车铝合金车轮。此前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于上交所公开发行不超过8528万股,计划募资21.3亿元,用于年产400 万只轻量化铸旋铝合金车轮和 100 万套汽车高强铝悬挂零部件项目等。
发审委会议向立中股份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1、新加坡立中2005年10月境外上市、2015年11月境外退市,新加坡立中将其持有的保定车轮25%股权等转让给立中有限,以零对价将立中有限75%股权转让给天津企管、25%股权转让给香港臧氏。立中股份代表需说明,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是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是否履行了各项法律程序,所涉各方主体相关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所涉各方主体是否履行了缴纳所得税的义务。
2、2016年,四通新材拟发行股份购买天津企管的股权,天津企管是立中股份的控股股东,被臧氏家族实际控制。立中股份代表需:(1)说明天津企管重组时控制的主要资产与公司现有资产的异同,主要财务数据的差异原因;(2)四通新材2016年1月停牌拟重组,11月终止重组,说明重组前一个月立中有限注册资本由3.9亿元增加至10.1亿元、重组终止后一个月整体变更减资至2.4亿元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终止该重组事项的原因。
3、报告期内,立中股份原始财务报表和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立中股份代表需说明,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立中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众多,与立中股份之间存在上下游关系,为同一产业链上不同环节。立中股份代表需说明:(1)与上述关联方在采购、销售渠道上的关联性,是否存在共同的供应商、客户,上述关联方与公司主要供应商、客户在资金、业务上的往来情况,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成本、费用分担或混同的情形,公司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与关联方完全独立;(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众多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
5、立中股份代表需:(1)结合公司业务模式,说明库存商品余额较大且2016年、2017年上半年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存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计提;(2)说明2016年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及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的信用期是否发生变化,相关交易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3)说明2016年、2017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远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说明公司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5)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值的合理性。
(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