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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四问新宏泰: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2017年08月28日 20:38    来源: 中国网财经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今日参加了新宏泰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借壳、标的资产是否合规、估值是否公允以及业绩承诺是否合理等4方面提出问题。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草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以及营业收入指标均超过新宏泰相应指标的100%,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关键是交易完成后新宏泰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控制权发生转移,本次交易将被认定为借壳上市,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将参照IPO标准审核,本次重组可能不被通过。草案披露,不考虑配募,本次重组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汉新和赵敏海持股比例由52.44%变更至26.93%,交易对方吴佩芳持有17.67%,久太方合持有2.15%,释加才让持有0.17%等。鉴于本次交易完成后赵汉新和赵敏海仍为新宏泰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会变更,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经认真研究后,投服中心仍担心监管部门有可能认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转移,本次交易存在规避借壳上市的嫌疑。

  一是释加才让、久太方合是否与吴佩芳构成一致行动人?草案披露,交易对方久太方合是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即标的公司的持股平台。吴佩芳、释加才让分别为久太方合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久太方合45.8%、3.84%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1、6款的规定“投资者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即为一致行动人。吴佩芳作为久太方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其女儿、丈夫合计持有久太方合51.08%的股权,控股久太方合,因此吴佩芳与久太方合构成一致行动人。同时,吴佩芳与释加才让共同设立了久太方合,并共同持有久太方合的股权,彼此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吴佩芳与释加才让也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是陈卿、段仚是否与吴佩芳构成一致行动人?草案披露,吴鹏为久太方合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4.32%股权,同时吴鹏系标的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是交易对方陈卿配偶之弟、段仚的外甥。虽然草案中未披露吴鹏与吴佩芳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但两人共同设立、共同持有久太方合的股权,共同管理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证明彼此存在经济利益,构成一致行动人。同时,鉴于陈卿、段仚均为吴鹏的近亲属,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请标的公司进一步说明陈卿、段仚是否与吴佩芳存在股权代持、委托表决权等安排或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是本次配募或后续增减持是否导致控制权的变更?草案中尚未披露吴佩芳是否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同时也未分别披露赵汉新、赵敏海以及吴佩芳以及一致行动人未来36个月后减持、增持计划。若如前所述,久太方合、释加才让、陈卿以及段仚与吴佩芳构成一致行动人,吴佩芳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将达到23.13%,与赵汉新、赵敏海合计26.93%非常接近,一旦吴佩芳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本次配套资金认购,重组后存在增持安排,或赵汉新、赵敏海存在减持计划,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四是即使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变,重组后上市公司也可能由吴佩芳控制,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草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由断路器关键部件、低压断路器及刀熔开关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变更为断路器关键零部件行业和轨道交通车辆制动闸片(含闸瓦)行业并行。本次交易完成后,轨道交通车辆制动闸片业务将占到上市公司2016年、2017年1-4月业务总额的56.34%以及66.56%。 同时,标的资产2016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4.71亿元、1.96亿元,分别占上市公司同期收入124.99%、241%。按照标的资产方业绩承诺情况,2017至2019年标的资产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28亿元、2.63亿元、3.03亿元,由此可以看出,轨道交通车辆制动闸片(含闸瓦)行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另一方面,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是上市公司的4.6倍以及5.3倍,标的资产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根据重组草案,上市公司承诺交易完成后将不会改选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亦不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吴佩芳也承诺将在标的公司服务不少于5年。由此可见,标的资产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和核心资产,而标的资产可能被吴佩芳等管理层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实质上的转移。

  上述问题使本次重组存在重大的不确定,事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请进一步说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变为由吴佩芳控制?在目前监管普遍趋紧的形势下,如果重组失败,公司管理层是否有进一步的措施应对这样的风险?

  标的资产是否合规?

  一是标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草案披露,2017年5月31日赵敏海向吴佩芳提供不超过2.4亿元借款,吴佩芳将其所持标的资产12%的股份质押给赵敏海,用于担保前述借款。截止至2017年8月2日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决议公告日,标的资产前述股权尚处于质押状态并未解除。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应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必须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因不符合前述规定而无法通过重组?公司是否有相应的解决措施?

  另外,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中的2.5亿元将用于向吴佩芳支付现金对价,与赵敏海向吴佩芳提供不超过2.4亿元借款金额相近。根据前期上市公司公告,赵敏海今年多次质押其所持有的新宏泰股份,用于个人融资。赵敏海多次质押股份融资是否证明其本人的现金流状况也不是很好,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在本次交易前夕向吴佩芳提供大额个人借款的合理性何在?请吴佩芳说明该2.4亿元借款的具体用途,是否已实际到账?吴佩芳是否存在较大未清偿个人债务,如有,请说明债务金额、借款用途、偿还期限及还款安排?

  二是本次重组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草案披露,标的公司租赁了上庄镇西辛力屯村南养鸡场的土地及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并于2013年对原有养鸡场房屋进行翻建、扩建。2014年,因该土地尚未被纳入规划方案,翻建、扩建的建筑物和设施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没收。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并未对上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实际占有移交,标的公司仍使用尚未纳入规划方案的农用地及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置用于生产经营,存在随时被没收的可能。依据《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主管部门可以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同时,草案披露2013年标的资产扩建建设项目未能办理环评报批手续。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环保部门将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标的公司截止目前是否已补办了该扩建项目的环评报批?本次重组是否因标的资产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而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标的公司估值是否公允?

  草案披露,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以2017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3.3亿元,较账面合并净资产增值34.2亿元,增值率377.85%。经研究,投服中心认为标的资产的估值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为何本次估值与标的资产前期多次估值存在差异?草案披露,2016年7月北京睿泽增资标的资产时,按收益法以2016年2月29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估值为41.8亿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40.35亿元,增值率为2764.66%。2016年10月北工投增资标的资产时,以相同的评估基准日及方法评估的标的资产价值为34.42亿元,增值33亿元,增值率2258.38%。另外,2017年7月,以2017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按收益法评估的标的资产估值为42.24亿元,增值33.1亿元,增值率366.42%,与本次交易的评估值也存在差异。草案中虽阐述了历次评估情况差异的原因,但均为定性分析,缺少定量数据支持,请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进一步说明在一年内四次按相同评估方法且有两次选取同一评估基准日的情况下,评估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

  二是本次评估假设是否客观?草案披露标的资产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的生产厂区将于2018年底竣工,2019年6月30日投入生产;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的生产厂区将于2018年底竣工,2019年6月30日投入生产;位于上庄镇辛力屯村的厂区将于2019年第二季度末完成搬迁,因此即日起至2019年中旬,一旦标的资产使用的违规厂区和其他设施被主管部门没收,标的公司将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其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从而背离本次估值的假设前提,导致标的资产的估值将大幅调整。

  另外,草案披露本次估值的假设前提之一为标的公司将不会遇到坏账情况,然而截至2017年4月30日标的资产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53亿元,占流动资产比例38%,提取坏账准备1774万元,提取比例为5.03%,不符合本次评估的假设条件,本次评估假设是否客观?是否过于乐观?

  业绩承诺是否可实现?

  一是为何仅9位交易对方做出业绩承诺?草案披露,吴佩芳、冯学理等7名自然人以及久太方合、金慧丰承诺:标的资产17年、18年、19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28亿元、2.63亿元、3.03亿元,合计7.94亿元。本次交易对方是标的资产的21位股东,做出业绩承诺却只有9位,9位承诺人在上市公司获得的交易总对价为27亿,仅占交易总对价43.2亿元的62.62%,未全额覆盖交易对价。剩余12位交易对方不参与承诺的原因是什么?一旦触发补偿义务,承诺补偿金额不全额覆盖交易对价,如何保障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损?

  二是如何保障业绩补偿如期兑现?草案披露,吴佩芳将优先以本次交易所获新宏泰股份予以补偿,不足部分以获取的现金对价进行补偿,其余承诺人全部以本次交易所获新宏泰股份补偿。同时规定,除吴佩芳持有的2.55%股权锁定36个月外,其余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三期以30%,60%以及100%比例分批解除锁定。若标的资产业绩不达标,触发补偿义务时,业绩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能如期解锁,导致所拥有的未解锁股份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届时如何保障业绩承诺方如期进行补偿?承诺义务人届时能否有足额现金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现金用于履行补偿承诺?业绩承诺方是否有相应的担保措施?


(责任编辑: 马先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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