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最高法: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司法可干预

2017年08月28日 14:06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汤琪 马学玲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明确: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8月28日,最高法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有关情况。汤琪 摄

  28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并回答记者提问。

  一直以来,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备受关注。所谓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

  因此,今天发布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

  譬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

  为此,《解释》第十五条但书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据悉,该司法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汤琪 马学玲)

(责任编辑:马先震)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最高法: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司法可干预

2017-08-28 14: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