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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组方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

2017年08月05日 07:38    来源: 广州日报     杨欣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昨天表示,已于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监管问答中明确,重组方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

  她表示,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审核中一直严把审核质量关,审核重点包括方案是否明确可行、是否严格遵守了并购重组办法及相关规则,对并购重组实施后承诺完成率较低、媒体质疑较大的公司,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同时坚决查处并购重组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高莉表示,下一步,监管部门还将持续强化并购重组的业绩承诺监管,对违法行为也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记者获悉,A股市场中并购业绩承诺不达标是普遍现象。数据统计显示,包括早期的收购、重组、借壳等,2016年有554次收购资产需完成业绩承诺,涉及470家上市公司。此外,在2016年期间披露往年业绩承诺实施情况的共有154件,涉及116家上市公司。按照历年业绩承诺净利润总和与实际贡献净利总和对比来看,88家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资产顺利完成业绩承诺,完成率为75%,另有25%的上市公司并购标的业绩未达预期。

  而今年上半年有近30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并购标的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并购标的拖累公司并表业绩、业绩补偿难兑现已成为上市公司面临难题,许多上市公司不得不更改业绩补偿方案或诉诸繁琐的司法途径。其中大多数未达标标的属传媒游戏、网络科技、互金等“三高”现象突出的新兴行业,此前掀起并购热的新兴行业已然成为业绩承诺难兑现的“重灾区”。


(责任编辑: 马先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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