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姚永平(副厅级)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姚永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
两任董事长“前腐后继”
公开资料显示,姚永平 1963年7月生,昭乌达盟师范专科学校大专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内蒙古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此前的2014年10月1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姚永平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其以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决定逮捕;2015年10月14日,姚永平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5月16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网站消息,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姚永平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值得一提的是,姚永平2013年起担任内蒙古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2014年6月,姚永平的前任——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正厅级)因涉嫌重大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姚永平已是内蒙古银行连续第二任被查的董事长。
内蒙古银行(原名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9年11月19日,是由13家城市信用社股东和其他企业法人共同以发起方式组建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年9月8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银行”)。并获准跨区域经营,内蒙古银行为国有参股银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为第一大股东并相对控股。
因“四宗罪”获刑
2016年12月8日,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姚永平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姚永平在2006—2014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22家公司及靳喜、马晓驭个人所送款物、干股折合人民币共计2739.5018万元。
2010年9月,姚永平与某公司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于某公司向内蒙古银行申请贷款。
2010年10月,内蒙古银行为某公司发放3500万元贷款,由姚永平的前任董事长杨成林使用;2012年10月,某公司将贷款本息还清,为感谢杨成林和汤爱军(均另案处理)对其的提拔使用,姚永平分数次送给杨成林款物折合人民币23.7257万元,送给汤爱军人民币1万元。
扣除被告人姚永平家庭合法性收入、非法所得和受贿所得,家庭财产中有价值人民币1681.11756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姚永平案庭审历时两天,近期迎来宣判,姚永平因“四宗罪”获刑18年。目前,未见其是否上诉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