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包头3月22日电 内蒙古银行原副行长延城涉嫌受贿罪和贪污罪一案,22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继3月7日该行原董事长杨成林案开审后,内蒙古银行“被审判”的又一大人物。
上午9时30分,年过半百、头发花白的延城出现在4号法庭的被告席上。此案的审判长依然由主审杨成林案的法官张让先担任,公诉人也还是杨案的代理检察员翟永宏。
1959年7月8日出生的延城,汉族,大学文化。2011年1月任内蒙古银行副行长。
检察机关指控,延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8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并伙同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共同贪污公款574万余元。延城共计涉嫌贪腐金额约600余万元。
庭审中,延城对检方的指控给出了辩解。延城称,内蒙古银行是一家以民营股为主体、国有股参与的股份制银行,其中民营股占87%,国有股占13%,自己并不是由政府相关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检察机关认为,延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人民币88万余元;延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以虚报工程款的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57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