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通知,促进地方债投资主体多元化
2017年万亿级的地方政府债券(下称地方债)发行工作将启。2月21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推进地方债银行间市场柜台业务,便利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地方债。
此举在于促进地方债投资主体多元化,目前地方债购买方主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
财政部此前文件中也提出鼓励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地方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不具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资格”,因此,个人投资者无法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地方政府债券。
但如果一级市场投资者选择将其持有的债券托管在证券登记公司,则个人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购买到相关政府债券,有关程序与购买股票类似,但一般而言其具体操作还需询问各证券公司。此次《通知》则明确,通过地方债银行间市场柜台业务来便利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地方债。
此外,《通知》要求,合理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均衡债券发行节奏不断提高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续发行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按照各地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掌握。发行置换债券偿还存量地方债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债发行的计划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在此基础上,不迟于每次发行前7个工作日。
《通知》明确,对于公开发行债券,各地应当按照各季度发行规模大致均衡的原则确定发行进度安排,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对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在与存量债务债权人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发行进度安排。
(综合第一财经、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