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硅宝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罢免董事长王跃林董事职务的议案,将这场事件推入新的高潮。而从此前王跃林的公开言论中可知,此事远未到结束的时刻。
股东大会前曾发声明
在12月9日,王跃林曾发布一份公开声明,提及了三点内容,并再度说明了自己投资兴发基金一事。
“董事会会议决议存在瑕疵应予撤销”。声明称,硅宝科技董事会所作出的《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存在召集程序、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瑕疵。而且,王跃林的声明中再次提道,投资兴发基金“与本人董事任职资格无关。”
王跃林的投资行为是直接导致这次被罢职的原因,硅宝科技股东郭弟民、王有治、王有华和蔡显中以其投资兴发基金,从而导致间接持有湖北硅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硅科,其主营业务和硅宝科技有重合之处)股权为由,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罢免王跃林现任董事职务的提案。
对此,王跃林在声明中称,其系于2015年5月8日受到邀请且于2016年8月16 日与兴发集团等多方共同设立兴发基金。基金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其中“本人仅持有兴发基金5%的出资份额,宜昌悦和担任兴发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人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本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既不参与兴发基金的经营管理,亦不参与兴发基金的投资决策。基金设立后,执行事务合伙人依职权进行对外投资。2016年9月,兴发基金获取得湖北硅科28.57%的股权,法律上对同业竞争的定义只限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之情形。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虽均为有机硅密封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但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与硅宝科技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第一,本人间接持有湖北硅科的股权比例仅为1.45%,不具有实际控股或者形成实 际控制人的情形;第二,根据兴发基金的相关规定,对外投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决策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参与任何投资决策,本人对于兴发基金的对外投资行为无任何决定权,无法对该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为产生任何实质上的影响,不会形成法律上所称的同业竞争,导致发生侵害硅宝科技公司利益的后果。”
鉴于此,王跃林认为,其通过兴发基金间接持有湖北硅科股权的行为,与硅宝科技不构成同业竞争,亦未违反作为公司董事应承担的竞业禁止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硅宝科技的法律顾问对此出具的专项“备忘录”已作法律分析定性。
“从上面的事实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出硅宝科技部分股东提出的罢免本人董事职务的理由不成立,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王跃林称。
认为合法权益被侵害
此前,王跃林曾公开表示将转让持有的兴发基金。声明中再次提道,为增加股东间的信任,减少不必要的担忧与误解,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本人已决定将持有兴发基金的全部份额转给第三方。本人已于2016年11月23日与第三方签订了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基金管理人正在办理登记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事宜,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资料中可以查阅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转让协议的确认文件。”
不过,在此期间,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罢免其董事职务的议案,并在12月12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此事。
在声明中,王跃林历数了自己带领硅宝科技获得的荣誉,认为自己作为公司董事及董事长的贡献与高水平履职,“本人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罢免我本人董 事理由不成立,严重损害了本人作为董事及董事长的合法权益,即使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罢免董事的议案,本人也将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及其他合法合规措施,维护我本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