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省消费者发布金融消费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到正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留心打着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名义的推销人员,这些人很可能是“假冒”人员,其推销的产品也存在很大风险。
1 银行存款变保险
日前,延吉市民郑先生在某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储蓄,当时有一名银行工作人员金某称自己是该网点负责人,告知郑先生银行新设了一款业务,如郑先生的31万元存款办理该业务,每年预计可得利息8万元左右。金某帮助郑先生办理了该业务,只有本人签名部分让郑先生签了字。半年后郑先生取款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其所持有的凭证不是存款凭证,而是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财产品。郑先生到保险公司后,工作人员告知去年一年的分红是2000元左右,如郑先生想取出这笔钱,要支付保险公司违约金1.8万元,方能取出此款。双方协商不下,郑先生来到延吉市消协投诉。
经延吉市消协工作人员调查认为,郑先生办理分红保险时所有的票据均由本人签字确认,因此说其完全不知情就办理保险依据不足。但认定保险公司业务员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误导储户将存款投保,且未履行详尽的告知义务,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这一事实客观存在。经过消协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全额退还郑先生所交纳的保险费3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显然,银行提供便利使保险业务员金某侵害了郑先生的知情权。同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金某在为郑先生办理业务时,并没有明确告知该理财产品的真实情况及存在的风险性,而是夸大了收益率,向郑先生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 冒充银行人员招揽业务
日前,四平低保市民章先生准备将辛苦攒下的5000元钱存进银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没有说明自己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所谓的“高息存款业务”。几日后,章先生接到北京某保险公司打来的反馈电话才知道,自己办的是保险而不是存款。于是章先生找到那位工作人员要求撤销保单,工作人员称合同已签,退保须交2200元违约金。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章先生向四平市消协投诉。保险公司最终退还了保险费。
消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在消费者再次询问时也没有告诉消费者真实的身份,没有真实、明确的答复,还是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误导消费者签上了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该保险公司在银行场地办公,穿着银行办公服装,并没有明确标记为办理保险业务,这样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是银行办理的银行服务业务,所以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银行场地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3 6万份假航意险被查
日前,在机场候机的王先生发现,由英宸航信(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综合服务告知单》,上面没有保险公司的盖章,于是向省工商局经济稽查总队进行了举报。经确认,该告知单属非保险单证。后经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认定,英宸航信(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执法人员证实已有6万余份《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综合服务告知单》流入我省。
消协专家表示,这是一起严重欺诈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是出现在新领域、采取新形式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其危害程度和后果都是相当严重的。当事人为了追求高额收益而把《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综合服务告知单》与机票一起销售,其目的是误导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购买的是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很少有乘客会去留意保险单,即使感觉不对劲,一般也不会深究。违法者正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实施了欺诈行为。提醒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擦亮眼睛认真对比,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文化 记者 李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