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应当基于自身经营发展实际需求,不能出于投机炒作、不当市值管理等不法目的,或者单纯为了变更而变更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近两年,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已成为市场广泛关注的事项。据统计,2013年初至2016年7月底,除被实施*ST、ST情形以外,沪市变更证券简称事项共计131单。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大部分公司变更简称有其实际需要和合理性,但也有一些公司变更简称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行为,日前,上交所对外发布《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并修订相关公告格式指引,对公司变更证券简称,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考虑到证券简称外部性强、市场影响较大,针对上述问题,《指引》在尊重公司更名自治的基础上,着重从信息披露角度,对变更证券简称内容与形式,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性要求。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应当基于自身经营发展实际需求,不能出于投机炒作、不当市值管理等不法目的,或者单纯为了变更而变更。证券简称除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更重要的,是反映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或品牌等与公司经营特点有关的要素,向投资者揭示公司的实际情况或核心价值,不得利用变更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
同时,《指引》强调,证券简称应当表意清晰、指向明确,紧贴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得将未实际开展的业务名称,或某行业通用名称用作证券简称,要具有明显辨识度,便于投资者理解与识别,严禁主动迎合市场热点概念,借简称变更炒作公司股价。
一位接近上交所的人士表示,制定并发布《指引》,是上交所贯彻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总体要求的一项具体措施,表明了其对规范变更证券简称行为的监管态度。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组织者,在监管转型的背景下,通过制定业务规则,事前明确监管标准,统一监管尺度,同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通过《指引》的发布实施,肃清市场秩序,有效防止类似“匹凸匹”的奇葩事件再次发生。
记者注意到,《指引》体现了“放”与“管”相结合的监管思路,与上交所此前的监管理念与监管逻辑一脉相承。交易所今后对公司变更证券简称的监管,主要侧重于信息披露。
同时,对不符合要求的更名行为,规定了多项监管措施。具体来看,对于明显不符合规则要求的,可以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说明理由,在上市公司充分说明理由前,可以不予办理。对于市场反映强烈、提出质疑的更名事项,将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向市场和投资者充分说明更名的主要情况和理由,避免投资者产生误解,抑制投机炒作。因简称变更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还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时启动核查。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将依法严肃处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