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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板:监管试行办法有望落地

2016年10月10日 07:02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苏诗钰

  近期,证监会高层频频调研区域性股权市场,俗称四板市场,其建设再度受到监管层关注。

  众所周知,四板市场是伴随着国务院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而产生发展起来的。2012年8月份,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20号文),提出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要求,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

  由此,全国各地开始进入建设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繁荣期,深圳、浙江、上海、重庆、成都等地的股权交易中心陆续出现,上交所、深交所、中信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等纷纷积极介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广州市君侠投资总经理黄剑飞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区域股权市场发展提速,《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有望落地,届时将为解决资本市场资产荒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发挥重要作用。区域股权市场在企业及投资者的挂牌和准入方面,比深沪两市和新三板更灵活,适合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建立更为广泛的金融普惠制度。

  黄剑飞强调,地方政府在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及产业引导方面有更大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其通过区域股权市场为地方企业提供改制、投融资服务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更加迫切。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其用于扶持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投资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和转让的私募证券,为地方人民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担保、投资等扶持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提供支持。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郑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考量四板市场未来是否直接纳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体系,以及是否突破地域限制并实现全国化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修订相关法规体系,对证券非公开市场如何形成吸引特定目标企业挂牌,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机制、融资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以及监管机制等做出新的制度安排,真正把四板市场打造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础性证券市场。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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