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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出炉

将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延长上市公司股权奖励纳税期限
2016年09月23日 07:06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孙韶华

  《经济参考报》记者2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通知称,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我国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两方面,具体包括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等4项政策。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至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为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此次政策调整,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二是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至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上述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

  就此次调整的背景,上述负责人指出,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他们希望给予进一步税收优惠,包括调整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降低适用税率等,以减轻税收负担。

  据悉,财税部门在参考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对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一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是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三是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据了解,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对其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此次政策调整还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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