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以“安全”著称的电子票据也曝出巨额风险事件,这不禁让人要问,风险到底藏在哪儿
法治周末记者 辛颖
8 月 12 日 下午, 30 亿元电子票据案涉事关键方之一焦作中旅银行已经向监管部门上报材料进行澄清,上报内容主要是事件的来龙去脉,包括官方声明以及向工商银行确认的信息等内容。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机构也已介入案件。
而此次真正令行业内外震惊的是,一向以“安全”著称的电子票据也曝出巨额风险事件。
据媒体报道,有骗子用河南焦作中旅银行的证明文件、公章等在工商银行河北廊坊分行设立同业账户,通过工行电票系统代理接入,开出 13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并以高于市场利率转贴现至恒丰银行。
目前这一事件仍在持续发酵,有媒体报道,实际上最初的银行承兑发票或达 30 亿元,其中卖掉 20 亿元, 13.5 亿元由恒丰银行买入,有 10 亿元相当作废。
自农行北京分行曝出 39.15 亿元票据窝案后,先后有中信银行兰州分行 ( 涉案金额 9.69 亿元 ) ,天津银行上海分行 ( 涉案金额 7.86 亿元 ) ,龙江银行 ( 涉案金额 6 亿元 ) ,宁波银行 ( 涉案金额 32 亿元 ) 等先后爆发票据风险事件。
就在纸质票据接二连三的出现问题之时,“电子票据更安全”“电子票据可以解决这些漏洞”的说法被多次提及。然而,如今工行的电子票据被曝光之后,人们不禁开始对电子票据产生疑问,问题到底出在哪?
出票银行成谜
2009 年 11 月,由央行建设并管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ECDS) 正式建成运行。据介绍,这一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而建成的系统,优势之一就是降低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这一项:电子商业汇票的操作风险基本上只与电脑系统运行有关,纸票易被仿制、变造等风险不复存在。而本案中也确实不涉及仿制、变造纸票的问题。
在接入 ECDS 之后,从出票、保证、承兑、未用退回、背书、质押、解除质押、贴现、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追索到同意清偿,票据业务全流程电子化。
由于政策限制,像焦作中旅银行这样的城商行不能够接入 ECDS ,而国有大行以及股份银行则成为其他银行的代理接入商。而此次的风险事件就是从代理接入开始,漏洞也从这里开始。
银行承兑汇票是基于信用支持,由企业通过在出票银行存入保证金,要求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而持票人可以用票据向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贴现,也就实现了票据流转。
即此类汇票必然涉及一家出票银行以及承兑银行 ( 可以为同一家银行,也可以不同 )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焦作中旅银行是票面上的“承兑行”,恒丰银行也表示在发现异常后立即向“承兑行”焦作中旅银行了解情况。
虽然此前的媒体报道中就有恒丰银行的相关人士提及工商银行为出票行,但工商银行在官方回应中表示“既未承兑,也未出票”,焦作中旅银行也表示“从未签发电票,也从未委托他行代理签发电票”。
原本从出票开始就应该全流程通过 ECDS 系统的银行承兑汇票,现如今其出票行竟成为谜样所在。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票据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类的案件出票前的审查往往是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能降低票据产生风险的环节。”
不过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一方承认与“问题票据”的出票有关,而在“问题票据”背书贴现的相当一段时间里,也从未有人就 ECDS 系统中的出票行提出质疑。
假公章也能开户
不过,目前能够确认的是,在这场伪造的“电票代理业务”中,为了开展代理业务而设立在工商银行的同业账户是真实存在的。但经焦作中旅银行确认,开设账户所需的公章、法人相关材料均为仿造。
问题又回到了在纸质汇票风险案件中并不少见的“同业账户”陷阱。
就在今年 5 月,央行与银监会曾发文要求银行应于 6 月 30 日 前在全系统开展票据业务风险排查,其中“严格规范同业账户”也是主要要求之一,重点排查内容就包括重点排查将公章、印鉴、同业账户出租、出借行为。
对于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央行 2014 年 6 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指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此次案件涉及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并指出:“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此外,央行 178 号文指出,申请同业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等。同时要求开户银行对同业开户进行严格审核。提出首次开户面签,由开户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并严格执行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采取双人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件真伪,并对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等六项审核要求。
而对于业内人士所质疑的工行廊坊分行开发区支行是否具备开立同业户的资格,以及该行是否进行了严格的真实性核查,并进行面签,截至目前工行方面并未作出正面回应。
“虽然银行设置了诸多审核关卡,但是就以往出现问题的票据案件来看,银行内部的审核容易流于形式才给了犯罪分子钻空子的机会,尤其是对于在银行内有较高职位权限的员工参与犯罪时,审核制度很难对其真正形成限制。”武希奇对记者说道。
案件多涉票据中介
某资深银行专家表示,根据规定办理这项业务需要焦作中旅银行的开户公函、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一整套资料,“很难想象若不是该银行的核心员工,怎么能够凭空编造出这么多一般人见都没见过的东西”。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诸多票据案件中,除了银行内部的窝案之外,不少都与票据中介机构脱不了干系。而票据中介也是此前票据风险排查的重点之一。
在票据市场,一种票据中介是帮助银行搜集票据,银行手里有资金,希望在市场上为企业做贴现,票据中介就帮助介绍企业到银行去贴现,银行付给票据中介介绍费。此外,票据中介还在市场上用自己的钱将其他人的票买过来,再拿到银行贴现,中介赚取差价;另一种票据中介则是在银行同业之间充当买卖票据的信息撮合方。
一位银行票据中心经理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有票据中介参与的业务其实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问题,不过一旦中介自身出现损失或者其他急需借用资金的情况,中介手中的权限就可能导致其行为出现偏颇,造成相关的票据风险。
而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确实存在部分中介机构直接掌控着中小银行同业账户信息,甚至可以直接操盘同业账户资金调用的情况。
对于违规案件频发,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公开表示,主要是因为票据业务短期发展过快,但是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控手段并没有跟上发展步伐,导致票据中介盛行、违规操作频发。
电子签名审核疑云
“电子票据如果出现问题,其实还牵涉到另一个行业内的机构,电子签名审核机构。”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指出。
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动、资金划拨、结算,均是网上虚拟实现,电子交易的签章只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而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对“可靠的电子签名”认定标准为: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目前,本案的公开信息尚未提到电子签名审核证明是否为伪造。但显然,虽然有众多限制,伪造的电子签名最终还是成为了“可靠的电子签名”。
然而不仅仅是电子签名的审核出现疑云,嘉丰瑞德的理财师 David 还指出电子签名其实还影响了电子票据的法律保障:“我国的票据法尚未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即电子票据在票据法中尚未确立合法的地位因此,电子票据在受到法律方面的保障上,会受到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