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左永刚
8月1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称,证监会近日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内幕交易案涉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成大),相关当事人被证监会处罚。
在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于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证监会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其记载的被重组方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前9个月的营业收入分别约虚增了2825.57万元、2746.35万元、2214.71万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福建金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法》相关规定,连城兰花在上述重组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福建金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国熙(福建金森董事长)、应飚(福建金森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连城兰花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饶春荣(连城兰花董事长)、巫永俊(连城兰花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在1宗内幕交易案中,高扬瑜是辽宁成大拟并购中民投新能源项目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扬瑜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林芝华商通”账户买入“辽宁成大”250万股,成交金额约为4657.85万元,获利约10.29万元。高扬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高扬瑜违法所得10余万元,并处以30余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