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即日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方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均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所在证监局外网公开。证监会将在官网设置“上市公司监管措施专栏”,从9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行集中公开。
张晓军表示,此举主要是为了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增强监管透明度,切实维护公众和市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据张晓军介绍,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出示警示函、监管谈话等。当前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措施,主要是通过沪深交易所进行披露,在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之“监管措施”栏。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以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施公开为契机,统一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施标准,完善实施程序,贯彻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精神,提高监管公信力。
同日,张晓军还通报了近日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情况。
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王丹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超过两千万元,上海绿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协议标的金额3.68亿元,占上述协议签订前上海绿新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上海绿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上海绿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绿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丹等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或3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胜利油田康贝石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满善平是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满善平委托孙立明交易“宝莫股份”,获利约33万元,同时向孙立明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其买卖“宝莫股份”;孙立明利用本人及“杨某霞”账户买入“宝莫股份”,同时利用“杨某霞”账户接受满善平、宋君燕、刘树芬、李亮等知悉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委托为其交易“宝莫股份”,获利约112.8万元;宋君燕、刘树芬、李亮三人委托孙立明交易“宝莫股份”的获利分别约为4.9万元、5.7万元、7.6万元。马祥峰利用其宝莫股份控股股东监事身份及与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熟悉的优势,通过电话联络等方式打听、刺探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控制使用4个证券账户交易“宝莫股份”,获利约1,588万元。满善平、孙立明、宋君燕、刘树芬、李亮、马祥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2)项、第5条第(2)项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满善平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约33万元,并处以约99万元罚款,同时对其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孙立明违法所得约112.8万元,并处以约338.4万元罚款;没收宋君燕违法所得约4.9万元,并处以约14.8万元罚款;没收刘树芬违法所得约5.7万元,并处以约17.1万元罚款;没收李亮违法所得约7.6万元,并处以约22.8万元罚款;责令马祥峰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宝莫股份”股票,没收马祥峰违法所得约1,588万元,并处以约4,764万元罚款,同时对马祥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宗短线交易案中,陈焱担任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6年1月5日以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方式合计买入大族激光股票221,214股,清算金额约为311万元;于2016年4月1日卖出大族激光股票80,153股,清算金额约为177万元。上述交易所得收益约为64万元。陈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焱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张晓军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