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机构须完善举措——
筑牢投资者保护制度“篱笆”
本报记者 周 琳
“*欣泰”启动退市程序后,依然被部分投资者热炒。这表明,在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监管机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此外,强制退市后,先行赔付机制如何设立,怎样最大限度降低投资者损失,也需要相关举措跟进
自从7月12日复牌以来,即将成为首只因欺诈发行强制退市股票的“*欣泰”进入退市倒计时。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继11个交易日连续跌停后,“*欣泰”27日以涨停板的价格成交2.27亿元,换手率超57%。这样的数据是否意味着部分投资者在“博傻”?当前投资者教育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如何加强退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保护工作?
投保制度有待完善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欣泰”启动退市程序后,仍有两段交易机会,分别是暂停上市阶段和终止上市阶段,共计约60个交易日。然而,如此短暂的交易时间依然不乏“刀口舔血”者,说明当前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待完善。
金牛理财网研究员何法杰表示,由于长期重融资功能、轻投资回报,当前A股市场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待加强。
“从具体案例看,投资者教育至少在两方面需要提升。”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表示,一是中小散户信息不对称,“博傻”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需要提升知情权,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警示教育的广度和力度;二是部分投资者不能参与上市公司决策,甚至对“*欣泰”这样的将退市公司根本不了解,短期炒作心态浓厚,不具备长期价值投资理念。这也说明,当前投资者表决权保护状况欠佳,中小投资者持股行权工作有待细化。
“此外,从过去的‘退市博元’、万福生科等案例看,由于目前A股市场的维权成本过高、诉讼周期长,导致多数中小投资者一般不会选择诉讼索赔,这也是投资者保护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田利辉说。
赔付机制须强化
此次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案例中,保荐机构出资成立专项赔偿基金是最大亮点。根据有关规定,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目前,作为欣泰电气承销商的兴业证券已启动设立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并公告称,属于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有: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2015年7月14日)或更正日(2015年11月27日或12月10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何法杰认为,先行赔付机制是根据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有效安排。由专业人士提示投资者领取赔偿款,解决了投资者维权的惰性问题,也减少了投资者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符合目前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证券市场发展情况。
不过,尽管有赔付基金,部分投资者可能依然无法获赔。“通俗地说,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停牌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得不到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偿。同时,亏钱的投资者还要扣除市场同期下跌的因素,以合格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比如,投资者亏损10%,大盘同期下跌10%,依然无法获得赔偿,只有超出大盘下跌的部分才能获得赔付。”一位市场人士说。
不断夯实制度基础
今年6月份,修订后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迈上新台阶,改变了以往政府全盘承担被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务的做法,是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的重大进步。
为强化投资教育,中国证监会今年5月份还完成了首批13家投资者教育基地命名工作,正式向东北证券、华福证券等13家全国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授牌。
“此次欣泰电气退市赔偿的制度设计,与此前投资者保护制度相互呼应,基本符合我国国情和目前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安排。”田利辉介绍,目前成熟的资本市场一般有三种退市方式,一是通过收购兼并,采取自愿退市方式;二是极少数公司通过破产重组等方式实现退市;三是因欺诈发行等行为受到证监部门查处的强制退市方式,以赔付罚金给投资者为主要解决路径。像欣泰电气这类案例,在国内由保荐机构赔偿投资者在情理之中。
“从更深层次看,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仅有投资者教育和培训还不够,需从根本上完善退市制度和IPO制度。只有退市制度得到完善,壳资源下降,中小投资者才不会过度追涨杀跌,甚至盲目博傻炒壳、炒差。同时,应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加法律上对信息披露公平性和及时性的要求,积极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分红政策和决策机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权。此外,要加大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完善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筑牢投资者保护的‘篱笆’。”尹中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