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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成绩斐然 再度扩围护航投保

2016年07月19日 07:15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北京证监局:

  多元化解证券期货纠纷

  维护投资者权益

  近年来,北京证监局结合一线监管实际,强化监管履责,加强监管督导,引导市场机构归位尽责,统筹各方力量,开展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探索,进一步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了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一是创新纠纷调解机制,降低维权成本。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开展有利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创新机制和举措,北京证监局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牵头推动81家证券公司北京地区的327家营业部与投服中心共同签署了关于促进北京地区证券纠纷解决的工作备忘录,在北京地区试点推出证券纠纷解决小额速调机制。对由投服中心作出的金额5000元以下的纠纷调解决定,签约营业部自愿接受调解结果并自觉履行,明显提高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今年上半年,在两起纠纷双方反复沟通仍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依据备忘录进行了小额裁决。

  二是深化调解运行机制,提高维权服务质效。在小额速调工作初见成效的同时,积极拓展调解范围,推进常规调解工作。修改投诉举报答复函,对经核实不涉及违法违规、只涉及利益纠纷的,在答复函中一并告知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小投服进行纠纷调解。日常处理信访投诉时,在调查事实、做好答复、处理违规行为的基础上,将促进投资者合理诉求的最终解决作为一项常规工作任务,积极寻找双方的调解空间。今年上半年,投服中心在北京辖区受理纠纷17件,调解成功13件,投资者获得赔偿金额92.37万元,调解工作积极稳妥的推进,有效化解了纠纷,维护了辖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丰富调解工作途径,增强投资者诉求处理能力。创造条件发挥协会作用,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不断增强投资者诉求的处理能力。2015年12386热线事项1178件,同比增长178%,热线受理达成和解率71%。

  四是关注主要责任主体,督导公司落实首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主要责任的思路,北京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注意强化督导,防范投资者利益受损。近年来,妥善化解了20余起风险事件,保持对市场各方主体的高压监管,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投诉纠纷的发生。日常监管中,北京证监局统一制作了投资者投诉处理流程图,要求辖区各证券营业部在明显位置公示,清晰告知营业部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和有效解决投资者诉求的投诉渠道,便于从速“就地”解决各类诉求。同时,将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保宣教、适当性管理、与投资者纠纷的处理情况,作为现场检查、分类监管等的一项重要内容,督导上市公司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五是持续推进多措并举,完善利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下一步,北京证监局将持续多措并举,统筹各方力量,结合一线监管实际,不断推进配套机制建设。

  四川证监局:

  打造仲裁“直通车”

  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精神,四川证监局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重点,大力推动辖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各相关主体在预防和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

  前期,四川证监局已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长效沟通机制,结合四川辖区纠纷调解实际情况,就试点工作主要内容进行研讨,并就下一步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达成共识,力争在工作中实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的共同目标。

  建立了全局分工协作的投资者诉求处理工作机制,由投保处作为“窗口”,统一负责投资者诉求处理,建立信访、举报、投诉转办三个信息子系统,搭建起一站式受理督办平台,形成“统一入口、分类办理、电子留痕、重在解决”的投资者诉求处理工作机制,提高投资者诉求处置效率。

  成立四川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调解中心自成立以来,受理投资者纠纷103起,成功调解纠纷90起,投资者获取赔偿金额49.11万元,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维护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6年,又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辖区行业协会共同签订合作协议,成立四川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正式启动证券期货行业纠纷快速调解机制试点工作。

  积极打造仲裁“直通车”,给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路径,推动辖区证券期货业协会与成都金融仲裁院签订合作备忘录,纠纷双方可就调解协议书直接提请仲裁委制作仲裁书,同时要求辖区证券期货机构在格式文本中加入仲裁条款,提高仲裁渠道解决纠纷的效率。

  与四川省信访办建立转办、对接机制,对四川省信访办转来的属于四川局监管职责范围的信访投诉请求,将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导入法定途径依法处理,促进问题解决,实现息诉罢访。

  督促市场主体健全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置投诉专员,建立纠纷处理报告机制,以机制设计为先导,明确处理流程,责任落实到人,进度跟踪到位,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纠纷协商机制,提高公司和解息诉能力。

  下一步,四川局将在舆论引导、宣传教育、仲调对接、诉调对接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继续深入探索和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黑龙江证监局:

  构筑投资者保护全链条防线

  资本市场20余年的发展历程,是要素流动快速市场化的历史,是金融有效助力实体经济的历史,更是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的历史。在资本市场改革进入深水区、监管转型更加急迫的当下,如何保证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全面保护是一个关键问题。建立主体多元、渠道丰富、职能完备、衔接顺畅、公平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将在投资者保护工作中产生深远影响。

  黑龙江证监局表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直接目标在于化解矛盾、维护秩序、保障权益,其根本目标在于促使市场各方高扬诚信、培厚文化、各归其位。黑龙江证监局将紧紧围绕上述目标,以勇于探索、敢于试错的后发优势,进一步推动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以仲调中心为基点,使其尽快落地生根、开枝散叶,为投资者提供一揽子权益保护产品,为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扫清障碍、提供保障。

  第一,推动与人民法院的全面深入合作。黑龙江证监局将积极主动与省地市各级法院就诉前调解和司法审理的无缝对接、流程优化进行共同研究,以诉前调解、特邀调解、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为突破口,使机构首办、行业调解、监管执法、司法诉讼形成投资者保护的全链条闭环。目前,黑龙江证监局与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合作已经全面展开,并借“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确定之机,与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共同起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诉调对接即将全面实现。

  第二,探索邀请公证机构提供纠纷化解法律服务。指导仲调中心推动公证机构为当事人在纠纷调解中的送达、取证等各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探索在格式调解协议中加入一方认可强制执行条款,通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实现“证调对接”。

  第三,指导仲调中心积极联络律师、学者等主体参与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律师在投资者保护中的独特作用,与省地市各级律师协会合作呼吁律师关注证券期货领域案件,鼓励律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开展与黑龙江省法学会合作,努力与省内外法律、金融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沟通请教,邀请其会商疑难案件、定期为调解员展开培训,为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建言献策。

  第四,将仲调中心打造成投资者保护新平台。以仲调中心纠纷调解职能为根基,利用纠纷调处程序适时开展生动、直观的投资者教育。与人民调解组织合作,将投资者教育深入基层。以仲调中心的独特经验吸引专家学者对现有模式、案例资源开展学术研究。联络地方高校将仲调中心作为实习基地,使大学生通过参与纠纷调处了解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五,大力推动纠纷解决案件资源共享,尽快发挥仲调中心最大效能。实现三个对接:一是实现调解与司法诉讼对接,在诉前调解阶段平息讼争;二是实现调解与市场主体对接,支持在格式合同纠纷解决部分加入调解条款,主动告知投资者调解渠道;三是实现调解与诉求处理对接,审慎研究调解与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做到调解为监管减负。

  大连证监局:

  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做好投保工作

  大连证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以试点工作为契机,努力推动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大连证监局表示,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契机,努力将辖区投资者纠纷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完善组织建设。专门成立了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的诉调对接工作小组,相关处室及地方协会负责人作为组员共同推动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具体看, 包括推动大连市证券业、期货业协会成立调解委员会;2012年以来,倡导大连市证券业协会推动辖区26家营业部成立投资者委员会;推动设立了大连市仲裁委员会证券仲裁中心,为投资者通过专业的仲裁方式维护权利。近期,还将在此基础上推动设立大连仲裁委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全方位解决证券期货领域的纠纷事项。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大连证监局将组织辖区市场主体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要求市场主体重视纠纷化解工作,主动引导投资者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证券期货纠纷。

  大连证监局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构建多层次的投资者立体保护体系,除了调解保护、法律保护、监管保护外,还加强市场保护,督导各市场主体切实承担诉求处理的首要责任,稳妥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和服务纠纷。近年来,共有45件纠纷达成和解,占全部纠纷的63.38%。同时,将建立完善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员名册,并定期组织其参加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调解技能和水平。定期整理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案例,并予以公开,加强宣传,引导更多投资者理性表达诉求,合法维护权益。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尽快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商定在大连辖区内开展试点工作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名单,并建立联系人制度;确定在大连辖区开展试点工作的调解组织名单,监督其完善内部制度,优化业务流程;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辖区证券、期货、上市、基金4家协会签定备忘录,引导投资者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地方协会的调解作用,完善现有调解机制。此前,已将“12386”热线转办工作委托协会办理,在此基础上,将推动协会引导未达成和解的纠纷主动进入调解程序。

  大连证监局表示,将继续深入领会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试点工作安排,建章立制,稳步推进,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陕西证监局:

  四举措推动试点工作落地

  近年来,陕西证监局将完善辖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投保重点工作之一,不断拓宽渠道,建立了行业调解、仲调、小额速调、律调、诉调等“五位一体”的多元纠纷化解工作对接机制,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是指导和推动陕西证券期货业协会成立纠纷调解中心,积极开展辖区证券期货行业纠纷调解工作。二是不断完善与仲裁机构合作机制。三是建立小额速调机制。四是推动建立律调对接机制。五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陕西证监局表示,试点工作对于进一步畅通资本市场投资者诉求表达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满足投资者多元化司法需求,提升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通过诉讼与专业调解相结合的多元化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司法维权效率,有效化解证券期货市场矛盾纠纷;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推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

  最高院、证监会《通知》发布后,陕西证监局及时与省高院及试点法院西安市中院取得联系,就落实通知精神,建立试点工作沟通协调机制达成一致意见。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陕西证监局、省高院、西安市中院及行业调解组织作为成员单位,分别指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沟通,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和问题,研判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矛盾风险,指导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搭建信息传递平台,建立证券期货案件审判文书和违法违规处罚决定书信息互通,利用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提高诉调对接相关业务交流、信息共享和数据传输的效率和效果,探索建立重大证券期货案件信息共同发布机制。

  三是建立涉诉维稳联动机制。加强对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矛盾的风险研判,建立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做好突发事件及涉众型纠纷的预警和信息通报工作,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做好维稳工作。

  四是强化业务培训和宣传。通过讲座、培训、组织旁听庭审或案件研讨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畅通证券期货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探讨交流的渠道。试点工作各方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提升市场各方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及时总结和宣传典型案例,引导中小投资者树立依法维权意识,理性维权。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纠纷调解机制

  是市场参与者福音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通知》,可谓是中小投资者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公司的福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表示。

  邢会强表示,《通知》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共同确定的试点调解组织制度,这是一大纠纷化解的组织形式创新。根据《通知》的规定,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期货行业组织(如中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都可以发起设立、实际管理试点调解组织。试点调解组织应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等。此外,《通知》还建立了特邀调解组织。试点地区和试点调解组织名单已经在《通知》中予以公布。

  与此同时,邢会强表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有四大特色。

  第一,范围广。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于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范围。这包括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等等。这个调解的范围是相当广的,但这些纠纷必须是由资本市场中的有风险的投资业务而引起的。例如,劳动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纠纷则不在该调解制度的范围内。

  第二,专业性强。《通知》要求试点调解组织应当有“专业的调解人员”,并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还要求试点调解组织建立专职或专家调解员制度。这些调解人员具有专业化优势。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证券期货产品越来越复杂。有些案件高度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一般的法官和调解员往往不具备这些专业知识,难以胜任审判、调解工作。而专职、专业和专家调解员,经年累月在证券期货行业实践,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并且,“特邀调解员名册”是动态的,不专业的可以很方便地淘汰掉,可以不断吸纳专业的调解员新生力量。

  第三,高效。《通知》要求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尽管《通知》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限,但调解比较灵活,一般来讲,比诉讼、仲裁都要快捷。并且,调解书可以经司法确认后,得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这使调解书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通知》建立的示范判决制度,使调解组织可以参照示范性判决对同案、类案进行调解,这就更加高效了。

  第四,便民。《通知》要求调解要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试点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通知》还规定要充分利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试点调解组织应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包括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网络对话等进行调解;试点法院要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来接受相关申请、进行远程审查和确认,或进行电子督促和电子送达,以方便当事人快捷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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