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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

2016年07月13日 22:03    来源: 新华社     赵晓辉 王都鹏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记者赵晓辉、王都鹏)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确定将在全国36个地区、相应级别人民法院和8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试点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这是记者从13日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会上获悉的消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印发的通知,针对证券期货纠纷涉众性强、利益巨大、专业性强、需要及时稳定市场预期等特点,试点工作进行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机制创新。

  这些创新包括:一是建立了法院认可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制度,增强了证券期货行业试点调解组织权威性;二是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明确了保障落实调解协议的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四是建立了专门的示范判决机制,符合条件的纠纷可进行集中调解,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为调解同类纠纷提供参考;五是明确了在线调解等多种灵活便民调解方式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推进会上说,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提升证券商事审判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实现渠道,有利于加大对资本市场群体性纠纷的柔性化解力度,对于维护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夯实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基础意义重大。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要求,各调解组织制度要完善、组织要到位、队伍要专业,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不断探索纠纷调解工作新机制。

  姜洋说,在调解方式上,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落实视频调解、在线调解等工作要求。在调解的程序上,要尽可能以灵活、便民、高效为原则,积极探索小额速裁等机制,减少工作环节、简便工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在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同上,可以对特定条件的纠纷案件作出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专门安排,一旦达成调解协议,经营机构负有即期付诸执行的义务,以尽快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期待。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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