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夸业绩 信息报送不及时
广东证监局警示私募投资风险
□本报记者 王小伟
广东证监局日前对某私募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证监会私募部。广东证监局提醒说,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投资时,应当高度重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经营情况,一方面要审慎查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另一方面要辨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实际情况。
及时采取行政监管
广州某私募机构(代称“Y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Y公司通过国内期货市场的投资操作管理基金产品。期货市场杠杆率较高,波动性较大,2014年10月,该公司管理的4只基金产品,全部因净值跌破基金合同约定的清盘条件而被产品发行方清盘处理。
2015年3月,Y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Y公司一直未按照规定向协会报告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适逢中国证监会部署对私募基金行业的专项检查,检查组通过Y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电子邮件及短信等方式,均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通过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其他机构查询,检查组最终联系到Y公司两位原高管刘XX、冯XX。但是,两人以公司股权转让、业务停滞为由拒绝接受现场检查。虽然检查组对Y公司相关高管和股东进行了调查谈话,但Y公司除提供《公司章程》外,未向检查组提供任何业务资料,不配合现场检查工作。除此之外,Y公司还在公司网站首页处宣传“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梦想”,选择性披露其管理基金中盈利的产品收益率,对于上述被清盘处理的4只亏损产品则只字不提。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据此,广东证监局对Y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证监会私募部,录入证监会诚信档案系统。
应高度重视诚信经营
广东证监局表示,该案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2014年4月在协会登记到2015年3月进行股权转让和高管人员变更,时间不足一年。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全部清盘、产品投资者亏损严重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应对大量客户出现亏损的现实,反而采取股权转让、变更高管人员的消极方式,严重损害了私募基金行业形象和市场经营秩序。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虚假宣传、隐瞒事实的典型案例,明显具有缺乏诚信经营意识、内控水平低、选择性宣传历史业绩、刻意逃避推脱或拖延不配合监管等多项特点。广东证监局方面提示说,诚信是财富管理行业的立身之本,私募基金作为财富管理行业的一员,高度依赖诚信经营。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投资时,应当高度重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经营情况。
首先,要审慎查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私募基金前,可以通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审慎查证,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员的管理能力、风控水平和职业素养,加强风险意识。一般来讲,实际情况与登记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经营水平相对较低。其次,辨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实际情况,不要轻易被所谓的“冠军光环”“历史高收益”等诱导性宣传所忽悠。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时,要注意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是否带有“高额收益”“保证收益”等异常,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