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摄
郭先生的某银行储蓄卡被分四次共盗刷20万元,因银行不愿为此担责,郭先生便将银行诉至法院索赔。5月11日下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
>>原告 未收到短信验证码银行卡被盗刷20万
5月11日下午2点,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郭先生与两名代理人一起出席庭审,银行委托两名代理人出庭。
法庭上,郭先生提供了银行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记录、通州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作为证据。郭先生称,2011年,他在某银行北京朝外大街支行处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作为工资卡使用。2015年10月20日晚,他收到该银行微信公众号交易提醒,显示该卡账户分4次向陌生人赵啦啦账户转账20万元。
郭先生表示,他办理储蓄卡时预留号码的手机始终未收到任何转账交易的验证码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短信提示,事后他第一时间将银行卡冻结并报警。
“我的银行卡密码没有告诉过任何人,连我媳妇都不知道。我是IT工程师,很有警惕性,手机也不可能中毒。”郭先生称事后他查询了自己在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发现当晚尽管他人在北京,手机号码却在南京有长达11分31秒的主叫电话,时间刚好覆盖卡被盗刷的时间。此外,他的银行网银日志显示,进行盗刷转账的IP地址在重庆。
郭先生认为他与银行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履行对账户操作人身份审查的义务。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预留手机卡,导致存款损失,应对此事承担责任。因此郭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2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被告 让银行担责不公平会有业内传导效应
被告银行的代理人提出,郭先生资金被盗涉嫌经济犯罪,应依先刑事后民事原则驳回他的起诉。而且涉案交易中,银行向郭先生的预留号码发送了验证短信,银行不存在过错和违约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交易非郭先生本人或其授权人所为,他应提供涉案交易非本人操作、本人对泄漏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无任何过错的证据。”
代理人还称,根据之前行业及司法案例,银行怀疑可能是原告在进行日常交易时无意中打开犯罪分子所发的手机链接或者登录钓鱼网站从而中了病毒,导致原告的卡号、登录密码、短信验证码及取款密码被犯罪分子窃取,进而导致了资金被盗情况的发生。从原告提交的移动账单查询记录及语音通信清单也可以看出,原告的手机SIM卡已经被复制,故相关信息存在泄漏的可能。
“但不管我行怀疑的事实是否存在,在没有对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一旦客户否认是本人交易,就判决银行承担责任,则对银行明显不公平,且很容易在全行业产生传导效应,甚至引发道德风险。”代理人表示。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后,郭先生表示同意调解,被告银行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
>>追访 给父母买房养老的钱没了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郭先生,他表示对于法庭上被告银行的表现非常不满意。“被告银行一点责任感都没有,始终推卸责任。”郭先生称,他今年32岁,在某公司做IT工程师,年薪10万余元,被盗刷的20万是他工作近五六年的积蓄,其中还有一小部分是父母的积蓄。
“我本来想用这笔钱给父母在燕郊买套房子,接他们来养老,但现在全泡汤了。我不敢将这件事情告诉我的父母。”
郭先生还告诉记者,他通过微博已经联系上了七八名跟他有同样遭遇的该银行储户。这些受害者除了北京还有广东、江西、杭州等地的,他们的账户都是在去年10月20日晚10点左右被盗刷,盗刷金额从4万至20万不等,全都转至陌生人赵啦啦的账户。
>>相关案例
卡被盗刷11万银行全额赔偿
佘先生2011年6月在桂林一家银行申办了一张储蓄卡,几年来一直正常使用。2015年2月19日早晨8点多,佘先生从睡梦中醒来,一打开手机就收到了某银行发来的8条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在ATM刷卡转账11万元。佘先生立即报警。
佘先生称,银行卡一直带在身边,既没有告诉过任何人银行卡密码,也没有出借过这张银行卡。经银行查询得知,两次转账和两次取现行为都发生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台ATM机上。佘先生认为,银行有责任保障银行卡的交易安全,于是佘先生搜集好证据,将涉事银行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原告律师称,原告的真实银行卡并没有进行交易,而是涉案人员利用伪卡在金融机构配备的设备上使用,这表明该借记卡存在缺陷,并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因此对于此种安全隐患所导致的银行卡盗刷损失,银行有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涉事银行认为,在客户个人信息密码泄露的前提下,银行不能百分之百保证银行系统交易的安全,客户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法庭的调解下,最后双方同意达成初步和解。涉事银行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原告佘先生被盗刷的11万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