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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落实减持新规

2016年01月11日 07:27    来源: 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敖晓波)大股东减持行为刚被证监会减持规定戴上枷锁,眼下沪深交易所再次“补刀”,下发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再度给大股东减持行为立规。

  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通知显示,自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其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证监会减持规定的要求。与此同时,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证监会减持规定中减持预披露和减持比例限制等相关要求。

  记者注意到,在上周证监会发布的减持规定明确提出,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此番两大交易所对大股东减持再进行细化,即任意连续3个月减持不得超过股份总数1%。

  交易所最新发布的细则,还首次对减持方、受让方的门槛制定了限制。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很明显,5%的高比例无论对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面临不小的压力。

  不仅如此,按照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下述规定,即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3个月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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