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11月份以来,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违规采取监管措施的频率在加快。截至11月25日,上交所已经对41家上市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深交所对20家上市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61家上市公司发现,上市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最多的一个原因是“要求公司加强停复牌管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沪市41家公司中有24家因为这一原因而收到监管工作函。
对于上市公司的停复牌,深交所和上交所已经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近期长期停牌股引发市场关注,这将倒逼此类上市公司复牌。
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重组停牌期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交易所可对公司滥用停牌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在41家上市公司中,针对皖江物流,上交所给出的是“公开认定”和“公开谴责”。上交所介绍,经查明,皖江物流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违规事实。具体看,一是公司2012年及2013年虚增收入与利润,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二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上交所决定对时任该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汪晓秀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予以公开谴责。
深交所方面,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的原因同样呈现出多样化,具体看,主要分为几种类型:一是与信息披露有关,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及会计处理违规情形;土地补偿事项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等。二是违规买卖股票,包括高管配偶敏感期内买卖股票、5%以上股东违规买卖股票等;三是其他原因,包括未及时完整地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回复交易所的监管问询、未及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