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股权代持就是在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公司业务部向主办券商下发通知要求,自2015年11月10日起,报送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时,在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对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该通知是为了遏制非合格投资者在挂牌企业定增发行中通过代持参与市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清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权代持就是在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2013年年底发布的修订后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明确,将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从“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此外,符合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者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等机构投资者可参与新三板投资。
据悉,目前新三板在申报挂牌以及定向发行环节均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形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是新三板投资者门槛比较高。一位挂牌企业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500万元的投资门槛推算,其个人资产预计达到几千万元,这样的标准无形中把大量的投资者拒之门外,如此一来很难提高市场的参与性和流动性。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新三板的投资者账户超过15万户;而新三板的机构投资者从9月底的1200多户增加到最近的1500多户。
“之所以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因为从目前来看,新三板挂牌企业存在分化现象,企业参差不齐,确实是一个高风险市场。”邱清荣表示,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机构发起的针对新三板的基金实现间接投资。但邱清荣同时认为,从长远来看,流动性不强同样是新三板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