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今年9月1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作为一部分内容出现,文件方向性地明确提出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因而,前述文件可以看做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配套和细化措施。
在“以管资本为主”的前提下,《指导意见》提出“权责明晰、突出重点、放管结合、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毕竟,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领域占有支配或控制地位,对经济发展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也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
在职能转变方面,《指导意见》突出放管结合,准确把握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按照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和类别实行分类监管,加强战略规划引领,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加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力度,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遵循法治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建设阳光国企。
在授权经营体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划拨现有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同时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所出资企业关系,提出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工作,明确了国资运营公司实现国资保值增值的经营职责。
在比较受关注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政府宏观政策和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进退机制,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同时指明了方向,即“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领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推进国有资本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好融合;在收益管理制度上,也明确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建议,国家根据需要将部分国有股权划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持有,分红和转让收益用于弥补养老等社会保障资金缺口。
总体而言,《指导意见》进一步厘清了国资与国企的关系,比较细致地清晰了国资的权责界定及经营方向,健全收益分配制度,有利于实际操作,为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增添了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