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按季度披露偿付能力报告
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新规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周慧)昨日,保监会网站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征求意见稿)》等三个监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偿二代第三支柱完整的监管规则体系已经成形。
偿二代下,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整个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通过信息披露、信息交流、信用评级等手段,引导和发挥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督约束作用,进一步防范那些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发现和防范的风险。
新规要求保险公司按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摘要,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分类监管评级、风险管理状况、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与现行保险公司仅披露年度偿付能力数据相比,新规则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频率也由一年一次提高到一个季度一次。除按季度定期披露外,新规则还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销售、投标、利润分配、业绩发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投标单位等特定利益相关方披露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信息。
下一步,保监会将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并计划于今年年底前正式发布。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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