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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八成上市公司可发行优先股

2014年03月23日 07:50    来源: 长江商报    

  21日,证监会三大重磅政策发布:新版IPO(首次公开发行)政策、创业板IPO办法和再融资办法、优先股发行试点办法(本报昨日A06-A07版报道)。这对于湖北资本市场影响几何?昨日,本报记者对湖北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芮跃华进行了专访。

  谈IPO新政

  “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不会变”

  记者:如何看待新IPO政策的影响?

  芮跃华:自去年11月底证监会推出《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来,发行情况总体上符合改革预期,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环节。如存量发行,也就是老股发行,是市场化发行机制中一项常规性制度安排。但是,这一举措却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此次证监会在全面落实改革意见的基础上,细化完善相关措施,强化发行监管。如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同时对募集资金合理性严格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主体理性尽责。这表明证监会在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的进程中,不会因为出现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环节时,而改变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

  谈创业板

  “湖北大多数企业满足再融资条件”

  记者:本次新出台的创业板IPO办法对于湖北企业意味着什么?

  芮跃华:本次大幅放宽了创业板企业IPO的财务门槛:拟登陆创业板的上市后备企业,仅需上一年盈利即可申请上市。

  湖北辖区目前34家IPO辅导企业中,有五六家拟登陆创业板,针对这几家企业,我们将督促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深入沟通,重新审定企业上市工作计划。

  记者:本次创业板再融资新规,对于我省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有何意义?

  芮跃华: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程序将进一步简化,融资方式选择将更加多样。目前湖北11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仅鼎龙股份开展了股权融资。而按照新规,湖北的绝大多数创业板上市公司满足再融资条件。新规的发布有助于我省创业板上市公司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多种方式通过再融资增强自身竞争力,实现做大做强。

  谈优先股试点

  “拓宽湖北企业并购融资资金来源”

  记者:《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于湖北企业影响如何?

  芮跃华:根据境外优先股发展的历程,优先股的一项重要运用是为经营暂时困难但总体资产状况良好的公司提供融资工具。本次《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更为合理,同时仍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

  目前,湖北省84家上市公司中近85%的上市公司满足发行优先股的业绩条件,46家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基本都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业绩条件。

  ■相关新闻

  企业家和券商热议三大政策

  希望扩大小额快速

  定向增发试点范围

  昨日,湖北证监局组织召开了专题座谈会,期间,多位企业人士和券商对新规进行了热议。

  天喻信息董事长张新访认为,出台的系列政策对东湖开发区的创新型企业是实质性利好,对开发区有重大促进作用。

  京山轻机总经理李健则希望扩大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试点范围,他说:“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是一次伟大的制度创新,也是从审批到市场决策的一次重大尝试,特别希望加大试点范围,发行规模,让主板和中小板的企业也能受益。”

  拟上市的湖北振华化学公司董秘张浩认为,优先股试点政策丰富了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稳妥回报的投资方向。长江证券承销保荐公司保荐人何文熹认为,创业板再融资新规有利于降低发行成本。

  

(责任编辑:邢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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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八成上市公司可发行优先股

2014-03-23 07:50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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