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可吸收股东存款
2013年09月27日 07:49
来源:
广州日报
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银监会网站获悉,银监会近日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
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三是强化风险责任意识。
四是取消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
五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
六是修改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的差异化特点,将其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
目前,《办法》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霁)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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