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湖法院审理了一宗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该机动车辆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由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两家保险公司同时推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深圳某货运公司诉称,其所投保的机动车辆于2005年6月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确定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为此共支付人民币1万余元。由于事故车辆是由牵引车和挂车两部分组成,其中牵引车粤B·43XXX由被告人保公司承保,挂车粤B·0XXX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因此原告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两家保险公司皆拒赔,故原告到罗湖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其保险理赔款项人民币11308元。
罗湖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都是合法有效的,被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由于牵引车为拖头、挂车系拖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两车为一体,不能人为地区分是车辆"哪一部分"发生的事故,且若仅由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两被告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责任的划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基于该责任的直接依据是被保险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可以酌定依据两被告收取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的比例赔偿,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30%,被告人保公司承担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