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 color="#00ff00">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十一大悬疑全解答</font> 保险滚动新闻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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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十一大悬疑全解答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25日 11:18
 

    记者:新老办法是如何实现过渡的?

    袁建勇:一是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仍按原计发办法发放待遇。

    二是2011年7月1日后退休的,按新计发办法发放待遇。

    三是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5年过渡期,期间因新、老计发办法改变所带来的待遇差额,按“低补齐、高递增”的原则实行过渡。

    具体过渡方法为:在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老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老计发办法享受待遇。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在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据统计,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在过渡期内,对我市原来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退休时间晚的员工,其养老待遇普遍是增加的,这部分人大约占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83%;反之,对部分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时间早的员工,其基本养老金水平将有所降低,这部分涉及的人大约占17%。但由于新条例设定了5年过渡期的政策,这17%的人的待遇仍会按老办法核算,所以待遇也不会降低。

    记者:新条例将个人账户的规模调整为8%,且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单位缴费不再进入个人账户,劳务工退保只能得到个人缴费部分,是否损害了劳务工的利益?

    袁建勇:第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本义是规定员工工作时参保,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使参保员工能最终实现“老有所养”。而员工退保虽然得到了眼下的短期利益,但却丧失了将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能,这和养老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对不退保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员工,如缴费达到最低年限退休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则其得到的长期利益会远比盲目退保的多得多。

    第二,国家的政策一贯是鼓励参保员工转移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目前国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劳务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以保障劳务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能有效地转移和接续。其基本思路是非户籍员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帐户的全额和共济基金都将随同转移,届时我市将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

    第三,为鼓励非户籍员工长期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减少盲目退保,新条例增设了非户籍员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的条款,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满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除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由此可见,新条例通过鼓励引导员工长期参保,实现员工退休后老有所养,从根本上保障了员工的长期利益。

    记者:新条例对以前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如何处理?袁建勇:老条例实施期间,员工的个人帐户为11%,新条例实施后,员工的个人账户为8%。但老条例实施期间已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额仍维持不变,所有权属员工个人所有,不会按新条例重新进行调整。
 
来源: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