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袁建勇就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修改答记者问
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养老保险条例已经开始实施。日前,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袁建勇就大家所关心的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我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如何?
袁建勇:深圳市企业社会养老保险从1982年开始起步,经过20多年的探索实践和发展,基本完成了由企业化走向社会化的过程。目前,它覆盖了我市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人员、农村城市化人员,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概括深圳市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可以看出有以下特征:
一、覆盖率高。至2006年8月底,深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402万。
二、养老金水平较高,有力地保障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缴费比例低。2006年6月30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3%。新条例对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虽提高为18%,但仍低于全国平均28%的水平,是全国缴费比例最低的城市。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程度高。深圳早在1992年就通过银行向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是全国最早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城市。多年来,一直做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00%按时足额发放。迄今,我市已在全市整合建成了51个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和622个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正有条不紊地开展。
记者:为什么要修改我市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
袁建勇:2005年底,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明确思路和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个人账户的规模、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缴费的激励机制、保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要求。
同时,随着我市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农村城市化的发展,以及退休人数逐渐增多,我市原有的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也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完全做实,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劳务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偏高,与实际工资水平差距较大;待遇计发办法不尽合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不足。这些都影响到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对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记者:我市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袁建勇: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此次养老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二是降低非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三是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提高到18%,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5%提高到8%,企业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提高到10%。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全额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四是调整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强化了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
五是设置五年过渡期,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六是增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
七是建立了非深圳户籍员工一次性养老补贴制度。
记者:为什么要降低非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下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