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 color="#00ff00">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十一大悬疑全解答</font> 保险滚动新闻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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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十一大悬疑全解答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25日 11:18


    袁建勇:自2001年2月以来,我市非户籍员工的最低缴费基数定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2005年为例,当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61元,相应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597元。但实际上,我市绝大多数劳务工的实际工资收入达不到这一标准,尤其是宝安、龙岗两区的劳务工,大多数每月只有1000元左右,差距明显。相当一部分劳务工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法进入养老保险体系。

    我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是要让广大员工加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从而实现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权益。因此,按照国家“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的政策规定,新条例调整了非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下限,使缴费基数与非户籍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相当,降低了非户籍员工的缴费门槛,从而使劳务工有能力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权益。

    记者:为什么要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袁建勇:一是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我们必须未雨绸缪,通过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及早进行基金准备,以承接老龄化高峰时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有利于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我国实行部分积累的资金筹措模式,也就是说,共济基金现收现付,用于互助共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积累,用于员工个人未来养老。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退休人员越来越多,为了确保养老金当期发放,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这样既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也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就必须做实个人账户。

    三是有利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因此,非户籍员工流动时,可以带着做实了的账户走,从而有利于参保员工的流动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最终维护其养老保险利益。

    记者:为什么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13%提高到18%?

    袁建勇: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要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这样养老保险制度才能长期、持续、健康地发展,否则一旦基金出现较大缺口,养老保险制度难以为继,损害的将是全体参保人员长期的根本利益。

    由于深圳是一个年轻的城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直比较低。从1992年8月以来,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1%至19%至17%至13%逐步调整降低,而规定纳入共济基金的比例也由最高时员工缴费工资的6%降为2%。虽然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比较充裕,但随着现在人口逐渐老龄化,我市企业退休人数日益增加,如果不提高缴费比例,企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也将不能维持收支平衡,个人账户也会无法做实。

    经测算,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13%提高到18%后,可以达到共济基金收支平衡,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做实个人帐户的要求。

    记者:为什么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袁建勇:一是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联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未来积累。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实个人账户规模必须适度,小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不能满足将来所需,大了当前又承受不起,难以做实。因此,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并经过试点,决定将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二是与新的计发办法相适应。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

    记者:为什么要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

    袁建勇:计发办法是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按照原来的计发办法,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其基础养老金统一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这部分和员工个人缴费水平的高低及缴费年限的长短不挂钩;另外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按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发。

    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员工缴费挂钩不紧密,对员工缴费的激励不足。累计缴费达到最低年限的参保员工多缴不能多得,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二是不符合企业退休人员实际情况。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10年后就领完了,在剩下的时间里,其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将全部由共济基金承担,政府和后期参保员工的负担非常巨大。这两大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员工缴费的积极性,也导致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支付年限差距较大,给未来留下了一定的隐性债务。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如果长期运转下去,将给养老基金带来巨大隐患,影响今后全体参保人员的长远利益。

    通过这次改革,原计发办法将得到根本的改变。新办法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得比较明显,基本上达到了“多缴费、缴费时间长、多得养老金”目的。同时由于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是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的,仍充分体现了养老保险第二次分配的公平性。

    记者: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袁建勇:一是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改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参保员工每多缴1年,缴费比例增发1个百分点;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统一将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20,而是根据退休人员预期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除以一个适当的计发月数,该计发月数由国家进行统计测算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
 
来源: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