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市民包某1997年在保险公司买了6份保险,并在所有保单上告知事项中的病例上填写了“否”。事过8年,包某因病去世,包某的女儿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4万余元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包某当年在购买保险时刻意隐瞒了病史,因此拒绝赔偿。双方为此闹上法庭,市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昨天,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因不服一审判决,他们已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受益人:我的要求合情合理
1997年11月,包某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6份“终身保险”合同,在保单上写明受益人是女儿李某,并约定每份保险包某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1000余元,6份保险的初始保险金额为3万元,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递加金额。合同签订后,包某按照合同约定逐年缴纳了保费,直到去年因病去世。料理完母亲的后事,李女士拿着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了4万余元的理赔申请,可保险公司在审查了李某的索赔合同后,以包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要求,仅同意退还保费本金。
理赔遭到拒绝,李女士十分不满,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李女士认为,母亲因病死亡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理赔要求,合情合理,希望法院能支持,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万余元。
保险公司:投保时她故意隐瞒
保险公司也随后在答辩中提交了他们的调查情况。保险公司一方表示,他们在接到李女士的理赔申请后,根据李女士提供的包某的保单和病历,立即核查了包某的情况。他们发现,包某曾经的病历中有记载,1997年12月份包某在青岛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时就曾提到她被确诊为了“黄疸型肝炎”,虽然经过治疗有所好转,但40多年来仍然反复劳累,出现多种症状。在住院前的半年内,包某逐渐出现“双下肢水肿”,而且病情越来越重。这些情况都可以说明,在住院前的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购买保险,包某应该知道自己的病情,保险投保单的告知事项中,有要求包某填写是否患有肝炎等9类疾病的情况,以及半年内是否出现疲倦、体重下降等症状,包某都填写了“否”,这就说明,包某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包某隐瞒的疾病与她死亡原因有密切联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市南区法院:一审驳回索赔要求
市南区法院受理了李女士与保险公司间的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并将包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了案件的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活动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作为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包某在投保时就健康询问事项向保险公司作了虚假陈述,并签名确认,可以认定包某作为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拒绝李女士的理赔申请应该得到支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本版撰稿记者于顺
最新进展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昨天,为李女士代理此案的山东文锦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强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已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请求。
王律师表示,包某当初购买保险时,并不知道自己的病情,而且告知事项中是说10年内是否患有上面写明的疾病,但包某病情发生是在40前,因此告知书上并没有包括包某的情况,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人物对话买6份保险没玄机
记者:为什么要购买6份同样的保险?
王律师:没有什么特别的用意,当初保险公司也没有作出份数限制。
记者:对法院判决不满的地方有哪些?
王律师:我们主要感觉告知事项并不包括包女士的情况,并不适用于包女士的理赔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