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频道 > 保险 > 保险滚动新闻 > 正文
 
自杀身亡保险公司该不该支付保险金?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11日 14:56
    我的父亲生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我为受益人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一个月前,我父亲因为一时想不开,吞服安眠药自杀身亡。

    在我清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保险单,于是我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令我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却以我父亲是自杀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保险金。

    请问,我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合法吗?读者:孙晓燕

    孙晓燕: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该条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因此,如果你的父亲自杀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不支付保险金。但是,如果你父亲自杀的时间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的2年后,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