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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扫描交强险三个现场 无责任方也要赔偿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16日 10:37
马瑜
    截至今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已实施一个半月,由此引发的争端及索赔事件络绎不绝。首例交强险索赔案引起了广泛关注,8月8日,索赔案原告沈某向东城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理由是人保东城支公司同意进行全额理赔。据了解,新法规的实施对于多数人来说还是有点儿“认生”。

    本期报道是对交强险实施以来所发生重大事件的综合扫描,相信能让你更好地利用这种全新的保障——

    现场一:首例索赔及撤诉案

    2006年7月3日,司机鲁女士驾驶的车辆与骑车人夏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受伤、夏某的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当天,鲁某按照交警处理意见,带受伤的夏某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治疗,并当场缴纳了检查治疗费用人民币1508.6元。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夏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事后,鲁某会同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进行了定损,并要求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医疗检查费用及车辆损失共计1774.60元。

    但保险公司以该车车主“沈先生投保的是第三者险,而非交强险”为由,只同意支付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用的10%。于是沈某将人保东城支公司告到东城法院,成为交强险实施后索赔强制险的第一人。沈某一案报道后,保险公司与他进行了联系,同意全额理赔,并将全额理赔金1770余元付给沈某。

    对于此事,专家的意见是: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不存在空白过渡期。

    现场二:无责任方也要赔偿

    8月初,侯先生驾车与一辆强行并线的车发生剐蹭,经交警判定,侯先生无责,对方负全责。定损后侯先生的车损为300元,对方车损为700元,本以为自己等着对方赔钱修车就可以的侯先生,却被对方保险公司告知,由于自己的车在7月1日之后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要赔给对方400元,侯先生说:“我不理解为什么他撞了我,我的保险公司还要赔他钱。”

    这种情况该如何解释呢?原来,对方车主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还没到期,按照三者险的赔付原则,只需按事故认定损失赔300元即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在赔偿原则上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6万元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交强险实施以来,像侯先生这样无责也进行赔付的客户已有几例。“这的确是目前交强险制度在执行中最不合理的地方。”专家认为。

    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某保险经代公司的冯先生:“交强险实施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让许多车主不满,这个政策的制定对车主来说,就是钱交多了,保障却少了,不过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现场三:购车就送交强险

    在交强险未出台之前,为避开缴纳交强险,车市曾出现小范围的购车高潮。交强险出台之时,正逢车市淡季,一些汽车经销商都附加赠送交强险,据某经销商透露,自开展送交强险活动一个月内,就卖出100多辆汽车,很大一部分消费者是基于赠送交强险前来购车的。

    不过一部分消费者对赠送交强险兴趣不大,他们购车理性,目前是车市淡季,很多车型纷纷降价,赠送交强险很难再引起他们的兴趣。其实购车用户最关注的是价格,对是否赠送交强险并不关心,不少用户还是希望自己买车险。
 
来源:精品购物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