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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遇车祸肇事方付了医疗费 保险公司竟拒赔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08日 11:21
郭波 夏荣德
    一个入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的男子在遭遇车祸后,保险公司却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他已经从肇事的第三人处获得了赔偿。日前,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最终向张某给付了保险金1.2万元。

    2002年3月26日,被保险人张某所在单位莱阳市某食品公司与莱阳市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期限一年。2002年7月,张某骑自行车被姜某驾车撞伤,伤后张某到莱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莱阳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肇事方姜某为主责,受害人张某无责。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姜某赔偿张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从肇事方姜某处得到赔偿,故拒绝赔偿医疗费用。张某无奈,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莱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元,残疾保险金1万元,并支付延付金。

    莱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交通事故住院医疗,与交通肇事者之间形成了侵权行为之债,被保险人由此获得了向肇事者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意外医疗保险合同则形成了双方之间的合同之债。在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中,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权利人依法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主张权利,除非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权利人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有上述约定,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据此,经过法院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上述赔偿调解协议。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