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期货俩月两吃警示函 天津适当性回访不符合制度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号)显示,经查,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以下简称“徽商期货天津营业部”)存在未在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由客户开发人员对其开发的客户进行适当性回访,适当性回访管理不符合公司制度要求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徽商期货天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徽商期货天津营业部成立于2014年5月4日,温明为负责人。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14日,注册资本4.1亿人民币,吴国华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71.77%。
2019年11月21日,徽商期货因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换领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许可证、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有较大缺陷的情况而被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本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公示业务流程。 期货公司应当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供客户查阅,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津证监措施〔2020〕4号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
一、营业部未在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
二、由客户开发人员对其开发的客户进行适当性回访,适当性回访管理不符合公司制度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月2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