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雪制药4宗违规 董事长王永辉等3人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2、133号)显示,经查,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300147.SZ)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2016年11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酒店”)的其他诉讼纠纷查封了广州生物岛环岛A线以北AH0915002地块1号、2号土地使用权。2017年3月,香雪制药与银行签订《出具保函协议》,通过公司银行账户缴存1.2亿元的保证金,申请银行出具1.2亿元的现金保函为启德酒店解除上述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截至目前1.2亿元的资金仍处于被限制使用状态。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未予公开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
二、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存在问题。香雪制药有关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时间不准确,会计师事务所知情人只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知情人登记不全,且登记的所有知情人知情时间完全一致,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香雪制药2019年2月27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8237.84万元;4月30日,披露《2018年度报告》,实现净利润为5643.93万元。公司年报披露净利润与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差异2593.91万元,占2018年净利润的45.96%,但公司未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
四、2017年未对有关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财务核算。2017年底,香雪制药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协议对外借款2亿元。公司银行账户收到2亿元的融资款后随即对外支付,但公司未对资金收支业务进行财务核算,导致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分别少计2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有关规定。
王永辉作为公司董事长,徐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炳华作为香雪制药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一、三、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香雪制药、王永辉、徐力、陈炳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香雪制药成立于1986年4月30日,注册资本6.61亿元,于2010年12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当事人王永辉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6 亿股,持股比例34.24%,王永辉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淑梅为大股东、实控人、最终受益人,持股比例90%。香雪制药2019年半年报显示,王永辉与陈淑梅系夫妇。
当事人王永辉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今任香雪制药4届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6月25日;徐力自2019年6月26日至今任非独立董事,任期至2022年6月25日,自2017年3月24日至今任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32号
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辉、徐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辉、徐力: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香雪制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2016年11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酒店)的其他诉讼纠纷查封了广州生物岛环岛A线以北AH0915002地块1号、2号土地使用权。2017年3月,香雪制药与银行签订《出具保函协议》,通过公司银行账户缴存1.2亿元的保证金,申请银行出具1.2亿元的现金保函为启德酒店解除上述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截至目前1.2亿元的资金仍处于被限制使用状态。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未予公开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
二、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存在问题。香雪制药有关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时间不准确,会计师事务所知情人只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知情人登记不全,且登记的所有知情人知情时间完全一致,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香雪制药2019年2月27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8,237.84万元;4月30日,披露《2018年度报告》,实现净利润为5,643.93万元。公司年报披露净利润与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差异2,593.91万元,占2018年净利润的45.96%,但公司未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
四、2017年未对有关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财务核算。2017年底,香雪制药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协议对外借款2亿元。公司银行账户收到2亿元的融资款后随即对外支付,但公司未对资金收支业务进行财务核算,导致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分别少计2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有关规定。
王永辉作为公司董事长,徐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香雪制药、王永辉、徐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33号
关于对陈炳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炳华: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香雪制药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2016年11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酒店)的其他诉讼纠纷查封了广州生物岛环岛A线以北AH0915002地块1号、2号土地使用权。2017年3月,香雪制药与银行签订《出具保函协议》,通过公司银行账户缴存1.2亿元的保证金,申请银行出具1.2亿元的现金保函为启德酒店解除上述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截至目前1.2亿元的资金仍处于被限制使用状态。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未予公开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香雪制药2019年2月27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8,237.84万元;4月30日披露《2018年度报告》,确认2018年净利润为5,643.93万元。公司年报披露的净利润与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差异2,593.91万元,占披露净利润的45.96%,但公司未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
三、2017年未对有关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财务核算。2017年底,香雪制药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协议对外借款2亿元。公司银行账户收到2亿元的融资款后随即对外支付,但公司未对资金收支业务进行财务核算,导致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分别少计2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的有关规定。
你作为香雪制药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