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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珠江执业利元亨等两项目违规 一年内吃8张警示函

2020年01月06日 15:5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7、129号)显示,经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在执业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7宗违规;此外,正中珠江在执业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ST猛狮),002684.SZ)2018年报和内控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8宗违规,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元亨

  1.正中珠江未对2017年审计报告日前未回函的31份往来询证函事项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2.正中珠江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控制,部分往来询证函由保荐机构代为发出或收回,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3.正中珠江对部分无效的往来询证函回函,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4.正中珠江将成本确认与分摊作为关键审计事项,但2018年未执行原材料出库计价测试程序,与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措施不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正中珠江发出往来询证函共245份,审计底稿中未详细记录筛选询证函样本的标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6.正中珠江对部分往来、银行询证函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未在审计底稿中予以及时、完整地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的规定;

  7.正中珠江未及时将2018年制造费用分摊测试程序相关工作底稿予以归档,且未在存货底稿中予以索引、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正中珠江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5号)第三条的规定。陈昭、林恒新作为利元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猛狮科技

  1.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存在缺陷。正中珠江未能针对猛狮科技识别相关的集团重要组成部分,且未能针对猛狮科技相关子公司设定重要性水平。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子公司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缺失。正中珠江对猛狮科技子公司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严格按规定实施收入截止测试程序,未能对其收入的发生和完整性认定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3.未能对子公司收入原始数据存在的不一致情形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正中珠江在猛狮科技子公司台州台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收入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对浙江裕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与浙江裕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入底稿记录的内部交易数据不一致,你们未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以上存在疑虑的情形,也未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4.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费用审计程序。正中珠江对猛狮科技子公司遂宁宏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费用截止测试程序缺失,未能对其管理费用的准确性、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营业外支出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正中珠江对猛狮科技子公司西藏猛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收到税务局罚款的相关审计调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在建工程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正中珠江在猛狮科技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动力宝”)在建工程科目审计底稿中,无实施检查实物资产的相关记录,未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审计调减的原因及金额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存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正中珠江对福建动力宝存货监盘的资料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你们未评价其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8.内控审计不规范。正中珠江在对猛狮科技内控审计中,未与公司签订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约定书;未就内部控制鉴证项目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在对转账收款环节内部控制执行鉴证工作时,所获取的证据与鉴证结论存在矛盾;在对采购环节内部控制执行鉴证工作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没有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在形成鉴证结论时,未充分考虑在对以上转账收款环节、采购环节等进行内控测试时获取的能够印证鉴证对象信息的证据和与鉴证对象信息相矛盾的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正中珠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吉争雄、郭俊彬作为相关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正中珠江、执业利元亨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昭、林恒新以及执业猛狮科技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吉争雄、郭俊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正中珠江成立于2013年10月24日,蒋洪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大股东,持股比例10.34%,当事人吉争雄持3.45%比例股份。当事人吉争雄任正中珠江主任职务,本科学历,毕业于金陵职业大学财会专业,于1992年11月5日获得批准注册,于1999年12月8日获得注册税务师资格;郭俊彬,本科学历,于2010年10月19日获得批准注册。

  利元亨成立于2014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周俊雄为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为惠州市利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6.84%,周俊雄同时为该公司实控人、执行董事、大股东,持股比例51.09%。猛狮科技成立于2001年11月9日,注册资本5.67亿元,于2012年6月12日在深交所挂牌,陈乐伍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36亿股,持股比例24.02%。

  经中国网财经梳理,据不完全统计,正中珠江在一年内被监管部门8次点名。2019年4月8日,正中珠江执业的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缙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项目在问题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2019年5月9日,证监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正中珠江会计所被立案调查的原因是因其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2019年7月5日,正中珠江执行的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存在问题收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2019年8月14日,正中珠江执行的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问题收福建证监局警示函;2019年8月28日,正中珠江执业的*ST东凌2015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存在问题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2019年11月6日,正中珠江执业的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问题收安徽证监局警示函;2019年12月31日,正中珠江执业的猛狮科技2018年报和内控审计工作存在问题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规定: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

  (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

  (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

  (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存在对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这些疑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在使用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设计和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认定层次的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在作出决策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规定:不符事项,是指被询证者提供的信息与询证函要求确认的信息不一致,或与被审计单位记录的信息不一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规定: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该项审计工作的日期;

  (二)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5号)第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具体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时,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能否合理预期可以获取与合并过程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因此,集团项目组应当充分了解集团、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以识别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评价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规定: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与重要性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在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时,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二)根据集团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将影响使用者依据集团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

  (三)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审阅,基于集团审计目的,为这些组成部分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为将未更正和未发现错报的合计数超过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适当的低水平,组成部分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四)设定临界值,不能将超过临界值的错报视为对集团财务报表明显的微不足道。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27号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昭、林恒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昭、林恒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们未对2017年审计报告日前未回函的31份往来询证函事项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你们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控制,部分往来询证函由保荐机构代为发出或收回。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你们对部分无效的往来询证函回函,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你们将成本确认与分摊作为关键审计事项,但2018年未执行原材料出库计价测试程序,与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措施不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你们发出往来询证函共245份,审计底稿中未详细记录筛选询证函样本的标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你们对部分往来、银行询证函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未在审计底稿中予以及时、完整地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的规定。

  七、你们未及时将2018年制造费用分摊测试程序相关工作底稿予以归档,且未在存货底稿中予以索引、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5号)第三条的规定。陈昭、林恒新作为利元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29号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争雄、郭俊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争雄、郭俊彬: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执业的猛狮科技2018年报和内控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存在缺陷

  你们未能针对猛狮科技识别相关的集团重要组成部分,且未能针对猛狮科技相关子公司设定重要性水平。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子公司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缺失

  你们对猛狮科技子公司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严格按规定实施收入截止测试程序,未能对其收入的发生和完整性认定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未能对子公司收入原始数据存在的不一致情形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你们在猛狮科技子公司台州台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收入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对浙江裕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与浙江裕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入底稿记录的内部交易数据不一致,你们未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以上存在疑虑的情形,也未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费用审计程序

  你们对猛狮科技子公司遂宁宏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费用截止测试程序缺失,未能对其管理费用的准确性、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营业外支出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你们对猛狮科技子公司西藏猛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收到税务局罚款的相关审计调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在建工程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你们在猛狮科技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动力宝)在建工程科目审计底稿中,无实施检查实物资产的相关记录,未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审计调减的原因及金额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存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你们对福建动力宝存货监盘的资料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你们未评价其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八、内控审计不规范

  在对猛狮科技内控审计中,你们未与公司签订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约定书;未就内部控制鉴证项目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在对转账收款环节内部控制执行鉴证工作时,所获取的证据与鉴证结论存在矛盾;在对采购环节内部控制执行鉴证工作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没有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在形成鉴证结论时,未充分考虑在对以上转账收款环节、采购环节等进行内控测试时获取的能够印证鉴证对象信息的证据和与鉴证对象信息相矛盾的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吉争雄、郭俊彬作为相关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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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珠江执业利元亨等两项目违规 一年内吃8张警示函

2020-01-06 15:5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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