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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科集团2宗违规吃警示函 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

2020年01月07日 14:3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1号)显示,经查,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集团”)存在以下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的问题:

  一、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18迈科02”募集资金到位后,迈科集团将募集资金4.08亿元由专户直接划转至公司另一账户使用,导致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使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划转未在指定专项账户进行。

  二、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截至2019年3月末,迈科集团累计新增借款已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公司直到2019年7月5日才披露2019年5月末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的情况,未及时履行相关临时公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袁兵兵、郑锐分别作为迈科集团金融事业部副总监和经办人员,对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迈科集团及袁兵兵、郑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迈科集团成立于1993年6月8日,注册资本13.67亿人民币,何金碧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为迈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40%,何金碧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实控人、大股东,持股比例9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袁兵兵、郑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19〕41号

  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袁兵兵、郑锐: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问题:

  一、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18迈科02”募集资金到位后,你公司将募集资金4.08亿元由专户直接划转至公司另一账户使用,导致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使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划转未在指定专项账户进行。

  二、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截至2019年3月末,你公司累计新增借款已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你公司直到2019年7月5日才披露2019年5月末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的情况,未及时履行相关临时公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袁兵兵、郑锐分别作为你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监和经办人员,对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袁兵兵、郑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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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科集团2宗违规吃警示函 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

2020-01-07 14:31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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