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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分析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27日 07:43
海通证券研究所股指期货研究小组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及交易规则包括合约标的、保证金、报价货币、最小波动价位、合约大小与乘数、合约月份、每日价格波动限幅、持仓限制、大户申报持仓标准、交割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等。

    标的指数

    股指期货的合约标的就是股票指数。指数化投资,即以权重为配置比例的指数样本股的组合方式。我国首推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沪深300指数是统一市场指数,其总市值占沪深市场的约70%,流通市值占沪深市场的近60%,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市场认同度高,是目前深沪市场最适合做股指期货标的的指数。

    近日,交易所对沪深300指数的调整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配合股指期货的推出。调整后的规则为“上市后日均总市值在全部沪深A股中排在前30位的股票”进入沪深300指数,开辟了“快车道”,让他们在股指期货正式推出前进入沪深300指数,从而,在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出台后,指数运行能相对平稳。由于指数中大市值股票的不定期调整规则,大秦铁路、中国银行都进入了沪深300。

    合约规模

    合约规模又称交易单位,是以股价指数的点数与某一规定货币金额的乘积来表示的,这一规定的货币金额叫做乘数。乘数是合约设计时交易所规定的,赋予每一指数点一个固定价值的金额。比如,B&P500股指期货交易单位为每指数点乘以250美元,恒生指数期货为每点乘以50港元,英国富时100股指期货为每点乘以10英镑。

    合约乘数决定了股指期货合约的规模。本次中金所推出的沪深300期货仿真交易,其合约乘数原定为200元,现在改为300元。如果沪深300指数点位在1375点,按照“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规模=沪深300指数点×300元”的计算公式,合约规模在41.25万,保证金比例为8%-10%,投资者可以用大约3.3-4.1万元资金买进或卖出一张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

    一个水平适度的合约规模有利于增强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并降低交易成本。一般来说,合约规模越大,则中小投资者参与的能力就越小,并且每张合约潜在的风险就越大,合约交易的活跃性会降低。如果合约的规模过小,则会加大交易成本,从而影响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交易避险的积极性。

    深沪300仿真合约乘数比最初征求意见稿100元提高了2倍,显示了管理层对推出初期的谨慎态度。目前,我国现货市场95%以上投资者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下,要他们拿出3.3-4.1万元作为保证金买一张合约,不仅风险大,还不现实。可以说,通过合约乘数,几乎将95%的中小散户阻挡在了沪深300期货交易的门外。我们认为,100元偏小,而300元偏大,200元的合约单位对机构和散户都比较合适。

    最小波动价位

    最小波动价位是指交易中所允许的最小价格变动值,在交易上是指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所允许的最小差额。最小波动价位既可以用标的指数的点数,也可以用一定的金额来表示。例如,金融时报100期指合约的最小波动价位为0.5个指数点,即5英镑(10×0.5=5英镑);恒生指数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单位是1个指数点,50港元。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最小波动价位为0.1个指数点,即30元人民币。如果竞价的变动比最小波动价位大,也必须是最小波动价位的倍数。

    最小波动价位亦是参与交易者的最小收益。所以,如何确定最小波动价位关系到参与者的活跃程度,也关系到市场的深度。最小波动价位太小,对投机商吸引力降低或提高抢单的可能性,投机者会因为获利降低而不愿意提供即时的交易,影响市场的流动性,降低市场深度;最小波动价位太大,不易形成平滑的供求曲线,不利于反映真实的市场走势。仿真交易的设定为0.1个指数点波动,我们认为稍嫌小了一些。

    每日价格波动限幅和熔断机制

    每日价格波动限幅又称每日限价或每日涨跌幅,是交易所设定的每日价格波动的最大幅度,即当日价格波动超过这一限额时,交易会立刻停止,从而达到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1987年10月全球股灾之前,除了富时100指数期货外,其他的股指期货没有每日价格波动限幅。87年股灾后,绝大多数交易所的股指期货都规定了每日价格波动限幅。

    每日价格波动限幅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其大小直接影响到股指期货交易自身风险的大小及其避险功能的发挥。幅度太大,不但期指合约交易的风险过大,而且限幅作用不明显;幅度太小,则不但投资者避险操作难度大,还容易经常出现市场停止交易的情况,会破坏市场内部运行的连贯性。

    在沪深300仿真交易中,每日价格波动限幅是上一交易日的正负10%,并且在达±6%的时候会自动熔断,最后交易日不设涨跌停板。

    按照仿真交易规则,设有熔断机制。设置熔断机制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化的时候有一个冷静期,防止作出过度反应。具体规定为:每日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时且持续一分钟,对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价格不得超过熔断价格,继续撮合成交;启动熔断机制十分钟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10%的涨跌停板生效;每日收市前30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但如果有已经启动的熔断期,则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