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嘉实基金近日发布的中期分红预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与持有人良性互动的态度,但由于分红比例未一步到位且没有相关改进措施,不少持有人还是纷纷给中国经济时报来电或来邮件,表示强烈不满。
种种迹象表明,这场由中小持有人自发的维权行动远没有结束。
嘉实分红预案严重违反基金契约和《基金法》?
8月7日收盘后,嘉实旗下的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丰和、基金泰和双双发布2006年中期收益分配预告。其中,基金丰和(184721)拟每份基金份额派发0.10元,基金泰和(500002)每份基金份额拟派发现金红利0.13元。
“嘉实公布的分红预案严重违背契约和《基金法》。”一位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在给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发来的邮件中尖锐地指出,“基金丰和契约规定‘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截至6月30日,每份基金丰和共实现可分配收益约0.21元。照此计算,既然分配,就应该每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不低于0.189元。但所公布的预案为每份仅0.10元,分配比例仅为47.6%。这显然严重违背了丰和基金的契约。同时,《基金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嘉实基金将基金丰和一半以上的当期收益予以无理扣留,不及时分配,明显违背了《基金法》的上述条款。”
此外,基金泰和的契约也明文规定分红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而此次基金泰和每份可分配收益为0.265元,实际分配的比例仅为49%。
资料显示,2000年基金泰和中期未分配收益为2.78亿元,其中2.6亿元用于分配,分红比例达到93.44%;2001年中期基金泰和当期可供分配收益5.01亿元,其中4.5亿元用于分配,分红比例达90.21%;2002年基金丰和中期可供分配收益为0.49亿元,其中0.45亿元用于分配,占可分配收益的91.16%。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有业内人士指出,该办法虽然提到了“年度”、“90%”的概念,但这只是封闭式基金分红的最低标准。如果基金契约中规定的分红标准高于管理办法,应该按照基金契约执行。
“总之,今后只要嘉实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分红,丰和、泰和就一个不能少。”前述基金持有人认为,嘉实基金在基金丰和的分配预案中没有就其“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的行为做任何检讨和道歉,而且继续在不恰当地使用“中期分配”的词语,表明其侵犯封闭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可能仍将延续。为此,他强烈要求:一、嘉实基金必须立即按契约规定足额分红;二、对违背《基金法》第二十条的不公平对待封闭基金的行为,应向广大持有人诚恳道歉;三、退还由于未及时分红而获得的不当得利;四、基金丰和基金契约中没有关于分红时间的规定,即没有“年终”、“中期”分红的概念。因此,就应该按《基金法》规定,“及时”“分配收益”,实行有收益就分配的原则。
意味深长的是,基金泰和曾在2000年中报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于本次收益分配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契约中有关收益分配次数的条款并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基金泰和还将在每年的适当时机将浮动赢利全部变现,并立即分配给基金受益人。”而作出该承诺的原因之一就是考虑到“基金泰和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与其真正价值严重脱离,这严重损害了基金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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