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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股新政是把"双刃剑"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10日 15:04
    据报道,从明年起,监管部门可能会对今年年底之前仍未能进入股改程序的S股公司采取限制交易的措施,即只允许每天进行两次集合竞价,而不再进行连续竞价交易。该方案目前尚待交易所技术部门和交易部门进行进一步论证,如可行,将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与此同时,对年底前仍未能进入股改程序的大市值成份指数样本股公司,有可能从明年起,被从相关成份指数中剔除。此外,监管部门将坚持要求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清欠与股改工作捆绑进行。

    作为上市公司的股改来说,这是每家公司都必须进行的工作。为了促进上市公司更好地进行股改,调动上市公司股改的积极性,早在股改刚刚开始的时候,管理层就明确表示过早股改早受益的原则,对于迟迟不进行股改的公司,不仅要停止其再融资,而且还要限制交易时间,限制涨跌幅,甚至将其退至三板交易等等。因此,在目前股改大局已定,股改工作进入尾声的情况下,管理层推出S股新政,倒也在市场的预料之中。一是为了维护政策的严肃性,表明管理层的言而有信;二是为了维护政策的连贯性,因为在推出S股之时,沪深交易所就表示,S股的交易制度虽然“目前暂不做调整”,但却明确表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整体安排,对该类股票的交易制度做出必要调整”,因此出台S股新政也表明管理层的工作安排有始有终。当然,推出S股新政,显然也是为了促进未股改公司能够加快股改的进程,使未股改公司有一种紧迫感与危机感。

    但S股新政显然是一把“双刃剑”。不可否认,S股新政的出台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即推动未股改公司早日进行股改,对此笔者深信不疑。比如,深发展,是深市的重要指标股之一。由于股改拖了后腿,从而使得该行的再融资工作迟迟不能进行,进而造成该行的资本充足率到今年9月底时也只有3.59%。鉴于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在年底之前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因此,深发展尽快完成股改的要求可以说是非常迫切。而根据S股新政,一旦深发展不能在年底前完成股改,那么,不仅其股票要被限制交易,不允许连续竞价,只能进行每天两次的集合竞价,而且其股票还将从成份股里被剔除出去,这显然不是深发展所愿意看到的。因此,尽管深发展方面多次表明股改没有时间表,但为了免遭S股新政的惩处,该公司的股改在年底之前完成的可能性较大。

    然而,尽管S股新政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但作为一把“双刃剑”,S股新政对广大投资者权益也存在侵害的一面,而且这种侵害甚至还是非常严重的。

    根据S股新政,对于未能在年底之前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其股票将要被限制交易,只允许每天进行两次集合竞价,而不再进行连续竞价交易。由于未股改公司的非流通股本来就是不能流通的,根本就不存在限制交易的问题,因此,这一措施的出台,真正受到惩处的是公司的流通股股东。而作为流通股股东来说,显然都是积极支持股改的,毕竟股改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相反,由于要支付对价的原因,非流通股股东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才是导致股改难以顺利进行的因素。因此,在上市公司股改难以按期完成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惩处措施,其惩处的对象理应是大股东等非流通股股东。而限制交易的措施所剥夺的却是流通股股东的权利,这不明显是把处罚对象都搞错了吗?大股东不搞股改,却打公众投资者的屁股,这种惩处措施对公众投资者来说公平吗?

    不仅如此,一旦上市公司的股票真的被限制交易,每天只能进行两次集合竞价,这不仅会带来股票的流通性受到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交易也限制了场外资金的介入,使其股票被边缘化,其股票的价格也将会因此而受到影响,进而给公众投资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S股新政中的限制交易措施,将会给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带来直接的侵害。

    尤其重要的是,S股新政还有可能促使公众投资者在股改表决中“就范”,进而违心投票,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本来,股改方案要获得通过,这中间有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讨价还价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投资者对股改方案不满意,可以通过投反对票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但S股新政则有可能迫使流通股股东放弃自己的权利。因为一旦上市公司不能在年底前进入股改程序,其股票将要被限制交易,其结果如上文所述的那样,只会使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受损。因此为了避免股票交易受到限制这一后果的出现,权衡利弊大小得失,公众投资者难免要因此而放弃在股改表决中坚持自己的权利了,进而使得一些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股改方案获得通过。而且,尤其令投资者深感不安的是,流通股股东的这种弱势心理很容易被上市公司所利用,一些股改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就抓住流通股股东的这种心理,故意压低股改对价支付水平,迫使流通股股东同意也得通过,不同意也得就范。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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