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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望京某员工收警示函 无执业资格提供投顾服务

2022年05月20日 18:0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0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对胡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胡健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且在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对潜在的投资风险进行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胡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85号 

  胡健: 

  经查,你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且在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对潜在的投资风险进行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审慎为客户提供服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5月17日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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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望京某员工收警示函 无执业资格提供投顾服务

2022-05-20 1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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