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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收警示函 持续督导斯盛能源存4宗违规

2022年05月19日 18:1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9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监管执行函〔2022〕83号)显示,经查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作为深圳市斯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盛能源”,832131)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持续关注公司相关定向增发股权款的收取情况。斯盛能源2018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方案约定,定增对象鼎合科创以现金方式认购1000万股,认购金额5000万元。该方案于2019年3月7日获得证监会核准。斯盛能源于2018年6月收到鼎合科创转入的投资款5000万元,2018年9月将该5000万元转出至胜盛投资,但公司未对该5000万元转入和转出进行会计处理。

  安信证券持续督导工作底稿记录显示,2018年3月12日,斯盛能源董事长曾通过微信向持续督导人员咨询关于定向增发取得证监会审批前投资方是否可以提前打款;持续督导人员告知其提前打款可能导致证监会定向增发审核不通过,建议其不要提前打款。安信证券2019年2月对斯盛能源本次定向发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跟进了解公司定向发行获批后的进展,在已知悉公司拟向鼎合科创定向增发股票且存在提前收取股权款动机的情况下,未持续关注股权款的收取情况,未发现公司5000万元股权款转入和转出未入账、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披露不实的舞弊行为。上述情况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事前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斯盛能源披露的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与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存在重大差异。安信证券在对斯盛能源2020年年报进行事前审查时,未考虑公司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未对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进行充分的事前审查,未及时发现斯盛能源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审计报告与大华所实际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持续督导计划的编制流于形式。安信证券在斯盛能源2021年度持续督导计划风险分析部分中关于“公司主要销售客户同上年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填写情况为“否”,与斯盛能源2020年前五大客户中3个客户为当年新增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安信证券未根据斯盛能源实际情况审慎分析可能的风险,持续督导计划的编制流于形式。上述情况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披露风险提示。(一)未及时对公司相关诉讼风险予以提示。裁判文书网于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披露了斯盛能源与深圳天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宇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尚景设备有限公司的相关重大诉讼情况。斯盛能源迟至2021年8月13日才对上述涉诉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安信证券对斯盛能源董事会秘书吴小雄的访谈记录显示,2021年4月斯盛能源披露2020年年报时,持续督导项目组发现公司存在4单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的情况,督促公司尽快披露,但公司因诉讼相关资料不全和银行贷款续贷考虑迟至2021年8月才披露,安信证券在斯盛能源不予配合披露重大诉讼的情况下,未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亦未履行报告义务。

  (二)未及时对公司发行核准函到期风险予以提示。2018年5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方案,定增对象为鼎合科创。2018年11月15日,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定向发行方案。2019年3月7日,证监会核准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证监许可[2019]322号)。鼎合科创2018年转入公司的股权款已转至胜盛投资并使用,2020年3月,发行核准函到期后,安信证券未能及时督导斯胜能源披露发行终止公告,也未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安信证券作为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1.7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安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并先后于2006年9月、12月以市场化方式收购了原广东证券、中国科技证券和中关村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公司股东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600061.SH)和上海毅胜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99.9969%和0.0031%,注册资本在增资后达到100亿元。公司现为全牌照综合类券商,多项业务排名进入全国前列。2009年至2018年,公司连续10年获得A类A级以上行业分类评级,其中2011年至2013年达到行业最高的A类AA级。2020、2021年公司连续获评A类AA级。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斯盛能源于2015年3月13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为挂牌公司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应持续关注挂牌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材料,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持续督导期间内,发现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情节严重的,应同时报告挂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业务有关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制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7条规定: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2〕83号

  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经查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作为深圳市斯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盛能源”“公司”)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持续关注公司相关定向增发股权款的收取情况

  斯盛能源2018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方案约定,定增对象鼎合科创以现金方式认购1,000万股,认购金额5,000万元。该方案于2019年3月7日获得证监会核准。斯盛能源于2018年6月收到鼎合科创转入的投资款5,000万元,2018年9月将该5,000万元转出至胜盛投资,但公司未对该5,000万元转入和转出进行会计处理。

  安信证券持续督导工作底稿记录显示,2018年3月12日,斯盛能源董事长曾通过微信向持续督导人员咨询关于定向增发取得证监会审批前投资方是否可以提前打款;持续督导人员告知其提前打款可能导致证监会定向增发审核不通过,建议其不要提前打款。安信证券2019年2月对斯盛能源本次定向发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跟进了解公司定向发行获批后的进展,在已知悉公司拟向鼎合科创定向增发股票且存在提前收取股权款动机的情况下,未持续关注股权款的收取情况,未发现公司5,000万元股权款转入和转出未入账、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披露不实的舞弊行为。上述情况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事前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斯盛能源披露的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与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存在重大差异。安信证券在对斯盛能源2020年年报进行事前审查时,未考虑公司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未对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进行充分的事前审查,未及时发现斯盛能源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审计报告与大华所实际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持续督导计划的编制流于形式

  安信证券在斯盛能源2021年度持续督导计划风险分析部分中关于“公司主要销售客户同上年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填写情况为“否”,与斯盛能源2020年前五大客户中3个客户为当年新增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安信证券未根据斯盛能源实际情况审慎分析可能的风险,持续督导计划的编制流于形式。上述情况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披露风险提示

  (一)未及时对公司相关诉讼风险予以提示

  裁判文书网于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披露了斯盛能源与深圳天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宇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尚景设备有限公司的相关重大诉讼情况。斯盛能源迟至2021年8月13日才对上述涉诉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安信证券对斯盛能源董事会秘书吴小雄的访谈记录显示,2021年4月斯盛能源披露2020年年报时,持续督导项目组发现公司存在4单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的情况,督促公司尽快披露,但公司因诉讼相关资料不全和银行贷款续贷考虑迟至2021年8月才披露,安信证券在斯盛能源不予配合披露重大诉讼的情况下,未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亦未履行报告义务。

  (二)未及时对公司发行核准函到期风险予以提示

  2018年5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方案,定增对象为鼎合科创。2018年11月15日,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定向发行方案。2019年3月7日,证监会核准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证监许可[2019]322号)。鼎合科创2018年转入公司的股权款已转至胜盛投资并使用,2020年3月,发行核准函到期后,安信证券未能及时督导斯胜能源披露发行终止公告,也未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安信证券作为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1.7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安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规范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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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收警示函 持续督导斯盛能源存4宗违规

2022-05-19 18:1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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