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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两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代客交易等

2022年04月21日 15:3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李萌、王君铷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江苏证监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中信证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和中信证券南京浦口大道营业部(以下分别简称洪武北路营业部和浦口大道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洪武北路营业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股票交易,也未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告相关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浦口大道营业部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也未能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不符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反映该分公司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也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李萌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行为。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王君铷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为客户借用他人账户购买产品提供便利,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未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金融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及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了解。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证协网站显示,王君铷于2018年7月15日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现在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中信证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和中信证券南京浦口大道营业部(以下分别简称洪武北路营业部和浦口大道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洪武北路营业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股票交易,也未及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浦口大道营业部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也未能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不符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你分公司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也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4月14日 

  关于对李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萌: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行为。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三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4月14日 

  关于对王君铷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君铷: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为客户借用他人账户购买产品提供便利,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未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金融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及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了解。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4月14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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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两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代客交易等

2022-04-21 15: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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