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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内幕交易华东数控赚23万罚没51万 支行行长涉泄密

2022年03月17日 11:0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6号)显示,当事人高某文、魏某因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002248.SZ)股票分别被罚没38.19万元、13.05万元。

  一、内幕信息一

  2017年初,已连续两年亏损的华东数控持续积极寻求方法以避免退市。6月1日,华东数控时任董事长刘某强与浙江国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发)实际控制人朱某庆在杭州进行初步接触并签署了资产重组《保密协议》。

  6月8日至6月30日,刘某强、和朱某庆在杭州多次会面,双方经进一步磋商开始进行尽职调查,并签署《资产转让意向书》。

  7月3日,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自开市起停牌。

  大连证监局判定,前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日。

  高某文内幕交易“华东数控”情况为,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6月,张某通过刘某强认识朱某庆,由此知悉浙江国发可能将参与华东数控的重组。6月8日,为确认华东数控股权质押的情况,朱某庆邀请张某参与其与刘某强在杭州的会谈。6月9日,华东数控与浙江国发召开多方讨论会,刘某强详细介绍了华东数控的经营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通过股权转让解决自身债务问题。朱某庆表达了希望与重组方保持深入、有效合作的愿望。张某介绍了华夏银行与高金科技之间的债务情况。

  综上,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6月8日知悉华东数控拟与浙江国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高某文与张某为朋友关系,高某文不晚于张某到杭州洽谈期间通过张某知晓华东数控拟与浙江国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7年6月26日至6月27日期间,高某文使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2.42万股,金额共计79.92万元,获利1.69万元;2017年6月12日至6月23日期间,高某文利用妻子“刘某梅”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21.76万股,金额共计139.29万元,获利9.34万元。

  魏某内幕交易“华东数控”情况为,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魏某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职员,为该业务项目经理。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6月,张某通过刘某强认识朱某庆,由此知悉浙江国发可能将参与华东数控的重组。6月8日,为确认华东数控股权质押的情况,朱某庆邀请张某参与其与刘某强在杭州的会谈。同日,魏某与张某到达杭州,并知晓是去谈有关华东数控重组事宜。6月9日,华东数控与浙江国发召开多方讨论会,刘某强详细介绍了华东数控的经营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通过股权转让解决自身债务问题。朱某庆表达了希望与重组方保持深入、有效合作的愿望。张某介绍了华夏银行与高金科技之间的债务情况。

  综上,魏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6月8日知悉华东数控拟与浙江国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7年6月9日至6月27日期间,魏某使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60万股,金额共计10.32万元,获利8357.61元。王某鹏为魏某前同事,王某鹏2016年8月18日开户。该证券账户对应银行账户内余额于2017年3月全部转入王某鹏另一银行账户后清零。后该账户由张某与魏某共同使用,由张某作出买卖股票决策,魏某负责具体操作。该账户敏感期内资金来源主要为张某与魏某,取得收益按照张某、魏某存入资金情况划分。2017年6月9日至6月27日期间,魏某利用“王某鹏”账户累计买入“华东数控”股票6.44万股,金额共计41.24万元,获利2.53万元。

  二、内幕信息二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股票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大连证监局判定,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高某文内幕交易“华东数控”情况为,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10月19日10:58,高某文与张某通话。10月19日高某文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前与张某进行沟通,通过张某知晓华夏银行关于华东数控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后续华夏银行要起诉事项,因此开始买入“华东数控”股票。

  2017年10月19日11:12,高某文开始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0月19日至10月27日期间,高某文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26.83万股,金额共计168.80万元,获利4.07万元;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25日期间,利用“刘某梅”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3.36万股,金额共计84.77万元,获利1.31万元。

  高某文向其朋友段某峰泄露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内幕信息,没有违法所得。

  魏某内幕交易“华东数控”情况为,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10月19日,魏某到威海向威海经区法院提交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并签署法院开庭送达回证。

  综上,魏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9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

  2017年10月25日,魏某向“王某鹏”账户转入50万元。2017年10月25日至11月2日期间,魏某利用“王某鹏”账户累计买入“华东数控”股票7.97万股,金额共计49.50万元,获利3.16万元。

  上述两人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没收高某文违法所得16.40万元,并处以21.78万元罚款;没收魏某违法所得6.53万元,并处以6.5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上述两人罚没共计51.24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数控机床、普通机床及其关键功能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成立于2002年3月,2008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股票简称:华东数控,证券代码:002248。截至2021年9月30日,华东数控大股东为威海威高国际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5%。

  相关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当事人:高某文,男,197X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高某文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高某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一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初,已连续两年亏损的华东数控持续积极寻求方法以避免退市。

  6月1日,华东数控时任董事长刘某强与浙江国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发)实际控制人朱某庆在杭州进行初步接触并签署了资产重组《保密协议》。

  6月8日-6月30日,刘某强、和朱某庆在杭州多次会面,双方经进一步磋商开始进行尽职调查,并签署《资产转让意向书》。

  7月3日,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自开市起停牌。

  前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日。

  (二)高某文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1.高某文通过张某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6月,张某通过刘某强认识朱某庆,由此知悉浙江国发可能将参与华东数控的重组。

  6月8日,为确认华东数控股权质押的情况,朱某庆邀请张某参与其与刘某强在杭州的会谈。

  6月9日,华东数控与浙江国发召开多方讨论会,刘某强详细介绍了华东数控的经营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通过股权转让解决自身债务问题。朱某庆表达了希望与重组方保持深入、有效合作的愿望。张某介绍了华夏银行与高金科技之间的债务情况。

  综上,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6月8日知悉华东数控拟与浙江国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高某文与张某为朋友关系,高某文不晚于张某到杭州洽谈期间通过张某知晓华东数控拟与浙江国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高某文敏感期内使用本人及“刘某梅”证券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高某文2008年7月4日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公庄西路证券营业部开户。刘某梅为高某文妻子,刘某梅2014年12月8日在光大北京广顺北大街营业部开户。该账户由高某文实际控制,买卖股票、转入转出资金都由高某文操作。

  2017年6月26日-6月27日期间,高某文使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24,200股,金额共计799,183元,获利16,851.03元;2017年6月12日-6月23日期间,高某文利用妻子“刘某梅”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217,600股,金额共计1,392,896元,获利93,401.71元。

  二、内幕信息二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股票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二)高某文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1.高某文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10月19日10:58,高某文与张某通话。10月19日高某文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前与张某进行沟通,通过张某知晓华夏银行关于华东数控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后续华夏银行要起诉事项,因此开始买入“华东数控”股票。

  2.高某文敏感期内使用本人及“刘某梅”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2017年10月19日11:12,高某文开始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0月19日-10月27日期间,高某文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268,300股,金额共计1,688,018元,获利40,650.42元;2017年10月20日-10月25日期间,利用“刘某梅”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33,600股,金额共计847,664元,获利13,133.17元。

  3.高某文泄露内幕信息情况

  高某文向其朋友段某峰泄露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内幕信息,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高某文违法所得164,036.33元,并处以217,819.9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3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当事人:魏某,女,198X年8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魏某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魏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一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初,已连续两年亏损的华东数控持续积极寻求方法以避免退市。

  6月1日,华东数控时任董事长刘某强与浙江国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发)实际控制人朱某庆在杭州进行初步接触并签署了资产重组《保密协议》。

  6月8日-6月30日,刘某强和朱某庆在杭州多次会面,双方经进一步磋商开始进行尽职调查,并签署《资产转让意向书》。

  7月3日,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自开市起停牌。

  前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日。

  (二)魏某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1.魏某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魏某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职员,为该业务项目经理。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6月,张某通过刘某强认识朱某庆,由此知悉浙江国发可能将参与华东数控的重组。

  6月8日,为确认华东数控股权质押的情况,朱某庆邀请张某参与其与刘某强在杭州的会谈。同日,魏某与张某到达杭州,并知晓是去谈有关华东数控重组事宜。

  6月9日,华东数控与浙江国发召开多方讨论会,刘某强详细介绍了华东数控的经营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通过股权转让解决自身债务问题。朱某庆表达了希望与重组方保持深入、有效合作的愿望。张某介绍了华夏银行与高金科技之间的债务情况。

  综上,魏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6月8日知悉华东数控拟与浙江国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魏某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本人及“王某鹏”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魏某2015年6月16日在平安证券芜湖江北证券营业部开立账户。2017年6月9日-6月27日期间,魏某使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6,000股,金额共计103,157元,获利8,357.61元。

  王某鹏为魏某前同事,王某鹏2016年8月18日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户。该证券账户对应银行账户内余额于2017年3月全部转入王某鹏另一银行账户后清零。后该账户由张某与魏某共同使用,由张某作出买卖股票决策,魏某负责具体操作。该账户敏感期内资金来源主要为张某与魏某,取得收益按照张某、魏某存入资金情况划分。2017年6月9日-6月27日期间,魏某利用“王某鹏”账户累计买入“华东数控”股票64,400股,金额共计412,396元,获利25,275.00元。

  二、内幕信息二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华夏银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股票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二)魏某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1.魏某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10月19日,魏某到威海向威海经区法院提交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并签署法院开庭送达回证。

  综上,魏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9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

  3.魏某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王某鹏”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2017年10月25日,魏某向“王某鹏”账户转入50万元。2017年10月25日-11月2日期间,魏某利用“王某鹏”账户累计买入“华东数控”股票79,699股,金额共计495,001.65元,获利31,635.42元。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魏某违法所得65,268.03元,并处以65,268.0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3月8日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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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11: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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